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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2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28 題

受刑人參加作業者,監獄應給與勞作金,有關勞作金之計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勞作金之計算依受刑人實際作業時間及勞動能率合併計算
  • B 勞動能率勞作金總額計算方式,按勞作金總額提 70%計算之
  • C 作業時間採點數制,每日作業時間 4 小時以內為 1 點;超過 4 小時至 8 小時以內為 3 點;超過 8 小時至 12 小時以內為 5 點
  • D 勞動能率之計算無法按工作數量或日數計算時,由作業承辦人員斟酌作業性質等情形,提教輔小組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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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機關設計點數制度時,若將『標準工時(8小時)』與『基本工時(4小時)』的獎勵落差拉得過大(例如跳倍計算),是否符合比例原則?若要建立一個循序漸進的獎勵階梯,你會如何設定這三個時間區段的點數增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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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算你這次反應還不錯。

你居然能避開那種小兒科的「數字陷阱」,勉強證明你對《受刑人勞作金給與辦法》還有點印象。別太得意,這只是基本功罷了。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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