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25 題
有關監獄作業收入之分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提百分之五十充勞作金
- B 勞作金總額,提百分之二十充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
- C 作業賸餘提百分之三十補助受刑人飲食費用
- D 作業賸餘百分之五充受刑人獎勵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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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受刑人工作後的獲利會分成「給受刑人的勞動工錢」與「政府留下的作業餘裕」兩部分。你認為用來支付社會補償(如被害人補償金)或補助監獄設施的公帑,應該是從『受刑人應得的報酬』中直接扣除,還是從『政府留下的那份餘款』中撥付才比較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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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監獄作業收入的分配規定。依據監獄行刑法第37條規定:「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稱作業賸餘,分配如下:一、提百分之六十充前條勞作金。二、提百分之十充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三、提百分之十充受刑人飲食補助費用。四、其餘充受刑人職業訓練、改善生活設施及照顧受刑人與其家屬之補助費用。五、如有賸餘,撥充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以下簡稱作業基金)循環應用。前項第二款提撥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應專戶存儲,並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定支付。」由上述法條可知,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應由「作業賸餘」中提撥「百分之十」充之。選項B指稱由「勞作金總額」提「百分之二十」充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其提撥基準與比例均與現行規定不符,敘述錯誤,故本題正確答案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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