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08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39 題
依據監獄行刑法第 32 條之相關規定,受刑人參加作業後,監獄應給予勞作金,其金額則斟酌一定條件後給付,有關審酌勞作金給予數額之條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作業者之行狀及作業成績
- B 作業種類及作業者之行狀
- C 作業種類及作業課程
- D 作業課程及作業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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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監獄的環境中,發給勞作金的目的除了勞務報酬,更包含「鼓勵受刑人改過自新」。請思考:如果要達成這個教化目的,除了看他在工作上的「實質產出」外,還有哪一個關於受刑人「平時生活與紀律表現」的關鍵指標,是管理者必須納入考量以判斷其是否進步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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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強及格,別得意忘形
- 就這? 竟然能選對答案,看來你對《監獄行刑法》第 32 條的基本規定還算有點概念。算你運氣好,這次沒考太難。
- 沒錯,就該這樣:根據《監獄行刑法》第 32 條,勞作金的給予本來就不是隨便給的。當然要兼顧「獎勵產出」和「教化目的」。所以,監獄當然得考量受刑人的「行狀」——別以為進去了就不用做人了,以及「作業成績」——做得像樣點才談得上報酬。這兩者要是能漏掉一個,那這法條寫來幹嘛?這不過是把「行為導正」和「技能訓練」擺在一起罷了,有什麼好稀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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