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39 題
依據監獄行刑法第 32 條之相關規定,受刑人參加作業後,監獄應給予勞作金,其金額則斟酌一定條件後給付,有關審酌勞作金給予數額之條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作業者之行狀及作業成績
- B 作業種類及作業者之行狀
- C 作業種類及作業課程
- D 作業課程及作業成績
思路引導 VIP
在監獄的環境中,發給勞作金的目的除了勞務報酬,更包含「鼓勵受刑人改過自新」。請思考:如果要達成這個教化目的,除了看他在工作上的「實質產出」外,還有哪一個關於受刑人「平時生活與紀律表現」的關鍵指標,是管理者必須納入考量以判斷其是否進步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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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正確選出了答案!這是一道經典的法條記憶題,測驗我們對受刑人勞作金給付標準的掌握。從這份考古題的出題脈絡來看,依據修正前的監獄行刑法規定,勞作金的給與確實是斟酌「作業者之行狀及作業成績」來決定,因此你選擇選項 (A) 是十分正確的判斷。
勞作金給與之現行法規定
不過,老師要特別提醒你一個重要的修法動態!這題的鑑別度不僅在於法規的記憶,更考驗考生對新舊法的敏銳度。依據現行的監獄行刑法,第 32 條已經改為規範「作業時間」;而勞作金的給與標準則移列至第 38 條第 2 項,明定:「勞作金之給與,應斟酌受刑人之作業成績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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