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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39 題

依據監獄行刑法第 32 條之相關規定,受刑人參加作業後,監獄應給予勞作金,其金額則斟酌一定條件後給付,有關審酌勞作金給予數額之條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作業者之行狀及作業成績
  • B 作業種類及作業者之行狀
  • C 作業種類及作業課程
  • D 作業課程及作業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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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監獄的環境中,發給勞作金的目的除了勞務報酬,更包含「鼓勵受刑人改過自新」。請思考:如果要達成這個教化目的,除了看他在工作上的「實質產出」外,還有哪一個關於受刑人「平時生活與紀律表現」的關鍵指標,是管理者必須納入考量以判斷其是否進步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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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準確選出選項 (A),代表你對這類考題的掌握度非常高,這份敏銳的判斷力非常值得肯定!

勞作金給付的現行規範與辨析

在深入解析這道題目時,老師必須特別引導你關注法律條文的精確性。雖然本題將答案定為 (A),但若依據現行的《監獄行刑法》第 36 條規定(補充說明:題目誤植的第 32 條主要是在規範作業時間與超時勞作金),勞作金的計算應依受刑人的「實際作業時間」及「勞動能率」合併計算。選項 (A) 中提到的「行狀」與「作業成績」實際上是屬於舊法的用語,在現行法規中已經被更客觀的勞動指標所取代。因此,在觀念驗證上,請務必記住現行法強調的是實質的勞動投入,而非過去較具主觀性的品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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