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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14 題

為提升受刑人謀生技能,有助於復歸社會,受刑人在監一律強制參加作業但也有例外情形,就此例外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受刑人罹患疾病,得不參加作業
  • B 受刑人受和緩處遇原因消滅,得不參加作業
  • C 受刑人於入監調查期間,得不參加作業
  • D 受刑人有妨害戒護安全之情形,得不參加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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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規定中,如果一個受刑人原本因為『某種特殊身體或管理因素』而被允許暫時不必工作,那麼當這個『特殊的影響因素』已經完全消失、受刑人恢復到正常狀態時,他原本被免除的作業義務應該會發生什麼樣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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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受刑人強制參加作業之例外情形。依據監獄行刑法第31條規定:「受刑人除罹患疾病、入監調查期間、戒護安全或法規別有規定者外,應參加作業。」由此明文可知,受刑人原則上皆負有參加作業之義務,唯獨在罹患疾病、處於入監調查期間、基於戒護安全考量或法規別有規定等特定狀況下,始得作為不參加作業之例外事由。檢視本題各選項,選項A之罹患疾病、選項C之入監調查期間,以及選項D之妨害戒護安全情形,均符合該法條所列得不參加作業之除外要件。而選項B所述之「受和緩處遇原因消滅」,並非前揭條文所規範得免除作業義務之例外情形,故選項B敘述錯誤,為本題之正確答案。

📝 受刑人作業例外事由
💡 受刑人原則強制作業,但具疾病、安全或調查等法定事由得例外免除。
比較維度 得不參加作業 (例外) VS 應恢復作業 (原則)
法源依據 第31條、第20條 第31條第2項
具體情形 罹病、安全、調查期 和緩處遇原因消滅
法律性質 法律賦予之免除權 公法上之作業義務
💬和緩處遇原因消滅後即無免除作業之正當理由,必須恢復強制作業。
🧠 記憶技巧:病、安、查:暫不作;和緩消滅:恢復作。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和緩處遇原因消滅」當成不作業的理由,事實上原因消滅後應回歸強制作業原則。
作業賸餘分配 調查分類程序 和緩處遇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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