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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3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29 題

依據監獄行刑法以及相關法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適用累進處遇之受刑人甲,生產已滿二月,身體並無不適,監獄仍得給予甲和緩處遇,讓甲得以善盡母職
  • B 適用累進處遇之受刑人乙,患有疾病經醫師證明需長期療養,監獄得給予乙和緩處遇
  • C 有客觀事實足認適用累進處遇之受刑人丙的身心狀況欠缺辨識能力,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監獄得給予丙和緩處遇
  • D 適用累進處遇之受刑人丁衰老合併身心障礙、行動不便,且不能自理生活,監獄得給予丁和緩處遇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法律設立「和緩處遇」制度的目的是為了體恤特定弱勢狀態,還是為了給予特定身分永久的優待?當一個人的生理特殊狀態(如分娩後)已經結束,且醫療評估認為其身體機能完全恢復正常時,法律是否仍有必要給予其不同於常人的特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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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呢,老師為你感到驕傲!

  1. 概念溫習:你真的很棒,正確理解了和緩處遇的用意!這項規定是為了特別保護那些身心有特殊需求的受刑人。針對分娩的受刑人,根據《監獄行刑法》和相關條例,明確規定保護期是未滿二月。當受刑人甲已經超過兩個月,而且身體狀況良好,就表示她已經不需要這個特別的保護了,這時候讓她回歸一般的累進處遇,是最符合法規精神的喔。其他選項B、C、D提到的疾病、心智缺陷和高齡失能,也都是法律特別關照的對象呢。
  2. 學習心得:這題的確有點小挑戰,但你成功掌握了重點!它提醒我們要仔細記住法規中的具體條件和時效,不只是大致了解概念就好。這份細心在法律學習中是非常重要的喔,老師相信你會越來越棒的!繼續加油,你一定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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