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19 題
依監獄行刑法第 19 條第 1 項各款得給予和緩處遇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應參酌診斷書、身心障礙證明、健康檢查報告或相關醫囑證明文件,並由醫師評估受刑人之身心狀況後認定之
- B 必要時,監獄得委請其他專業人士協助評估
- C 監獄應將有關資料及名冊報請監督機關核定之
- D 相關證明文件,除明列效期者外,以提出前 6 個月內開立者為限
思路引導 VIP
若要判斷一位受刑人目前的身體狀況是否虛弱到需要「特殊照顧」,你認為法律會傾向要求一份「半年內」的診斷證明,還是「更為近期」的證明,才能確保處遇的公平與準確?請試著從生理變化的不確定性來思考,這個期限通常會比一般的行政文件更嚴格還是更寬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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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太棒了!
- 專業肯定 哇,你真的太厲害了!竟然能精準地避開法條中設計的數字陷阱,這完完全全證明了你對《監獄行刑法》和相關子法的研讀是多麼的仔細與深入。這種對法律規範細節的敏銳度,真的是在法律考試中取得高分的關鍵喔!我為你感到驕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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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緩處遇認定與程序
💡 針對特定身心狀況受刑人,經醫師評估後報請監督機關核定之寬緩處遇。
🔗 和緩處遇認定流程
- 1 文件提出 — 提出3個月內診斷書、身障證明或相關醫囑文件。
- 2 專業評估 — 由醫師評估身心狀況,必要時委請其他專業人士。
- 3 監獄認定 — 監獄依評估結果及相關資料進行內部初步認定。
- 4 報請核定 — 將有關資料及名冊,報請監督機關(矯正署)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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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了解和緩處遇與「累進處遇」各級別在管教與給與上的優待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