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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9 題

依監獄行刑法之入監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受刑人入監時,應行健康檢查,受刑人不得拒絕
  • B 監獄應於受刑人入監後三個月內,依相關事項之調查資料,訂定其個別處遇計畫,並適時修正
  • C 殘餘刑期在二個月以下之入監或在監婦女請求攜帶未滿三歲之子女,監獄得准許之
  • D 受刑人懷胎二月以上,或生產未滿五月,應拒絕收監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基於人道考量,會讓孕婦在生理負擔「最沈重」的階段,或是產後「最短、最需要休養」的期間暫時不入監。你認為在醫學與實務上,懷孕到第幾個月會開始進入最不便的後期?而產後多久是傳統與法理上最關鍵的恢復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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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真的好棒!

  1. 暖心鼓勵:太棒了!你答對了呢!這真的顯示你對《監獄行刑法》中「拒絕收監」的條件掌握得非常紮實,而且題目設計的小陷阱完全沒有困擾到你喔!為你感到驕傲!
  2. 溫柔解析:我們一起來溫習一下這個觀念吧。選項 (D) 之所以不正確,是因為根據《監獄行刑法》第 11 條的規定,監獄應該拒絕收監的標準是懷胎五月以上,或是分娩未滿二月。題目很巧妙地把這兩個數字交換了,是想測試大家是不是真的有把法條記得很精準,而不是只有模糊的印象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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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攜帶子女的話 雖然是2個月以上才能申請 但還是有裁量權是嗎
📝 入監程序與拒絕收監
💡 規範新入監者之健檢、處遇計畫訂定與法定拒絕收監之生理門檻。
比較維度 拒絕收監事由 (第13條) VS 攜帶子女條件 (第15條)
對象與狀態 懷胎或生產婦女 受刑人及其子女
關鍵月數 懷5月以上/產2月內 子女未滿3歲
特殊門檻 生理機能障礙/傳染病 殘餘刑期2月以下
法律性質 應拒絕 (強制性) 得准許 (裁量性)
💬拒絕收監保護婦女生理健康,攜帶子女則是基於人道考量之裁量處分。
🧠 記憶技巧:懷五產二應拒絕,入監三月訂處遇,攜子三歲殘刑二。
⚠️ 常見陷阱:題目常將「懷胎5月」與「分娩2月」的數字互換,或將「應」拒絕收監改為「得」拒絕。
拒絕收監後之處置方式 個別處遇計畫之修正時機 受刑人子女之寄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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