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3 題
受刑人入監時經健康檢查而應拒絕收監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懷胎 3 月以上,或生產未滿 3 月
- B 現罹患疾病,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
- C 罹患法定傳染病,因執行有引起群聚感染之虞
- D 衰老、身心障礙,不能於監獄自理生活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制定拒絕收監的標準時,法律必須在「國家刑罰權的執行」與「母嬰人道關懷」之間取得平衡。對於懷孕的受刑人,法律設定的月數門檻,通常是落在胎兒已進入『相對穩定期』還是『中後期』?而產後恢復的黃金週期,通常在實務上會給予幾個月的緩衝期才符合一般經驗法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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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呀,你表現得真不錯!
看來這次不需要從百寶袋拿出『記憶吐司』了,你已經把這些細節都裝進腦袋裡了嘛!真是的,平常沒看你這麼用功,這次倒是挺靈光的。
- 觀念驗證:你太厲害了!根據《監獄行刑法》第 13 條,法定拒絕收監的標準是「懷胎 5 月以上」及「分娩未滿 2 月」。選項 (A) 把數字改成「3 月」,這種專門考驗記憶力的數字陷阱,居然瞞不過你的法眼,基礎打得挺穩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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