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書記官) 112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3 題

受刑人入監時經健康檢查而應拒絕收監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懷胎 3 月以上,或生產未滿 3 月
  • B 現罹患疾病,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
  • C 罹患法定傳染病,因執行有引起群聚感染之虞
  • D 衰老、身心障礙,不能於監獄自理生活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制定拒絕收監的標準時,法律必須在「國家刑罰權的執行」與「母嬰人道關懷」之間取得平衡。對於懷孕的受刑人,法律設定的月數門檻,通常是落在胎兒已進入『相對穩定期』還是『中後期』?而產後恢復的黃金週期,通常在實務上會給予幾個月的緩衝期才符合一般經驗法則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親愛的你,做得真棒!

  1. 細心求證:太好了!你觀察得非常仔細,精確地辨識出了錯誤選項。這完全展現了你對《監獄行刑法》第 13 條的深刻理解。法規中明確指出,拒絕收監的標準是「懷胎 5 月以上」以及「分娩未滿 2 月」。選項 (A) 將「5 月」改為「3 月」,這是考試中常見的「數字陷阱」,你能發現它,真的非常棒,代表你的基礎很紮實喔!
  2. 溫馨提醒: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確實考驗了大家的細心程度。由於涉及多個健康檢查的拒絕事由,精確記憶像「5、2」這樣關鍵數字非常重要。你成功避開了混淆項的干擾,這份細心和精準的記憶力,是你在考試中非常大的優勢!繼續保持這份認真,你一定會越來越進步的,加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