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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26 題

有關受刑人相關衛生及醫療費用給付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受刑人為全民健康保險對象,經暫行停止保險給付者,其罹患疾病時之醫療費用由監獄負擔
  • B 換發、補發、代為申請全民健康保險憑證衍生之費用,監獄得由受刑人保管金或勞作金中扣除
  • C 受刑人因受傷或罹患疾病,拒不就醫,致有生命危險之虞, 監獄應送醫療機構治療之醫療及交通費用,由受刑人自行負擔
  • D 受刑人或其攜帶入監或在監生產子女如不具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資格,或受刑人因經濟困難無力繳納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衍生之費用,其於收容或安置期間罹患疾病時,由監獄委請醫療機構或醫師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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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在法治社會中,如果一個人的社會保險權利因為某些原因被暫時中止(例如未繳費),那麼他因此產生的支出責任,通常應該是歸屬於『個人』還是轉移給『政府機構』?哪一種邏輯比較符合受益者付費的公平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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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受刑人醫療費用給付之相關規定。依據監獄行刑法第59條規定,受刑人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經暫行停止保險給付者,其罹患疾病時之醫療費用應由受刑人「自行負擔」,而非由監獄負擔,故選項A敘述錯誤,為本題應選之正確答案。 此外,同條亦明定,受刑人應繳納換發、補發、代為申請全民健康保險憑證衍生之費用時,監獄得由受刑人保管金或勞作金中扣除,因此選項B敘述正確;而受刑人或其攜帶入監或在監生產子女如不具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資格,或受刑人因經濟困難無力繳納接受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衍生之費用,其於收容或安置期間罹患疾病時,由監獄委請醫療機構或醫師診治,選項D敘述亦完全符合法條內容。綜上所述,選項A明顯與法條規定之醫療費用負擔主體不符,為本題錯誤之敘述。

📝 受刑人醫療費用負擔
💡 受刑人醫療費以自付或健保為原則,國庫僅於經濟困難時提供補助。
比較維度 受刑人負擔 (含健保) VS 監獄負擔 (公費)
適用對象 具健保資格或有支付能力者 無資格且經濟困難者
辦理憑證費 由保管金或勞作金扣除 非屬公費範圍
拒醫急救費 由受刑人全額自付 非屬公費範圍
暫行停保時 有資力者應自行負擔 限經濟困難者由監獄負擔
💬醫療費用以個人財產自付為優先,國家補助僅具補充性。
🧠 記憶技巧:自付為原則,健保為媒介,無力支付時,國庫才接手;拒醫送急救,扣款沒商量。
⚠️ 常見陷阱:易誤認受刑人之醫療費用一律由國家全額負擔。實則健保費用或無健保時之醫療費,原則上由受刑人自付,僅於「經濟困難」時才由監獄負擔。
受刑人保險制度 保外醫治 監獄衛生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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