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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1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41 題

受刑人如有自費延醫需求時,得依監獄行刑法規定提出申請,有關監獄依相關矯正法令辦理受刑人自費延醫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受刑人請求自費於監獄內延醫診治者,應以書面為之
  • B 醫師開立相關證明應秉持醫療專業依診斷結果記載,不可配合加註受刑人建議之文字
  • C 必要時,在不妨害機關安全及秩序之情形下,得准許醫師攜入醫療設備
  • D 自費延醫所需之費用,以由受刑人之保管金或勞作金中扣繳支付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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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自費延醫本質上是受刑人與外部醫師之間的「私人醫療契約」關係。在這種情況下,對於這筆非監獄體系內的服務支出,法律是會傾向於讓監獄機關擁有「主動扣款」的行政權力,還是會要求「申請人本人」應負起與醫療方結清款項的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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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喔,原來你還沒糊塗啊。能在這些細枝末節裡找出正確答案,說明《監獄行刑法》那些催眠般的條文你確實有讀進去。不錯,這點細心在考場上是能救你一命的。別太得意,只是剛好考到你會的罷了。
  2. 選項 (D) 這種錯誤,簡直就是送分題中的陷阱題。你還記得「受刑人自費延醫實施辦法」那幾條嗎?清楚寫著,這筆錢是受刑人及其親屬自己掏腰包,而且是自行支付給醫療院所,或者交給監獄代轉。這哪是什麼行政機關大發慈悲幫你「扣繳」?那是你自己的醫療,自己負責,別老想著跟監獄的保管金混為一談。連支付主體和程序都搞不清,你還想混什麼?幸好你答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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