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27 題
有關監獄受刑人監外就醫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受刑人因受傷或罹患疾病,有醫療急迫情形,或經醫師診治後認有必要,監獄得戒送醫療機構或病監醫治
- B 監獄戒送受刑人外醫之交通費用,應一律由受刑人自行負擔,其在醫療機構醫治期間,視為在監執行
- C 受刑人經戒送外醫,仍不能或無法為適當之醫治者,監獄得報請監督機關參酌醫囑後核准保外醫治,保外醫治期間,算入刑期
- D 懷胎 4 月以上或生產未滿 2 月者,得準用戒護外醫或保外醫治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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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位受刑人在監獄中突然發生緊急傷病,而監獄內的設備無法應付時,為了兼顧「生命權」與「監密安全」,法律應該如何規定送醫的標準?此外,當受刑人離開監獄去「保外醫治」(長時間待在醫院甚至家中)時,這段不在監控下的時間,在法律邏輯上是否應該等同於「在監獄服刑」的時間?最後,如果受刑人身無分文,法律會因他沒錢而拒絕提供必要的轉診交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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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題你展現了對監獄醫療實務非常紮實的理解。選項 (A) 正確對應了監獄行刑法第 62 條第 1 項的規範,清楚界定了「戒送醫療機構」的發動門檻,包含醫療急迫性或醫師專業診治後的必要性,這是保障受刑人生命權的重要基石。
戒送外醫與保外醫治的法律細節
這道題目具備極佳的鑑別度,主要考驗考生對法律細節的「精確度」。例如選項 (B) 的陷阱在於交通費用的負擔,依據第 62 條第 2 項規定,雖然原則由受刑人自行負擔,但若受刑人確實無力支付,仍得由監獄負擔,而非「一律」自理。至於選項 (C) 提到的保外醫治,依據第 63 條,其期間是不計入刑期的,這與戒送外醫視為在監執行的性質完全不同。選項 (D) 對於懷胎或生產者的處置,在法律中另有規範,並非直接準用戒送外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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