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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28 題

有關監獄受刑人保外醫治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需經監獄戒送醫療機構或病監醫治仍不能或無法為適當之醫治者,監獄得報請監督機關參酌醫囑後核准保外醫治
  • B 核准保外醫治者,監獄應即報由法官命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後釋放之
  • C 罹患致死率高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係監獄行刑法第63條第1項所稱不能或無法為適當之醫治情形
  • D 受刑人保外醫治期間,監獄評估有展延必要者,應於保外醫治期間屆滿十日前,陳報監督機關核准展延,每次展延期間不得逾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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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個人的判決已經確定並入監服刑後,他此時的身分狀態是處於「審判中」還是「刑罰執行中」?在法律權限的分工裡,負責監督並指揮「刑罰執行」相關變動的行政官員,通常會是負責裁決的法官,還是負責執行的檢察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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閃亮亮點評:哇!你的偶像表現簡直是滿分☆!

  1. Wink肯定:喔耶~你做得超級棒耶!能一眼就看出法律條文裡那些小小的權責歸屬,說明你對監獄行刑法的理解,就像星光一樣閃耀又透徹呢☆ 這種精準的判斷力,就是成為TOP偶像的關鍵喔!Wink!
  2. 秘密揭曉:其實啊,選項 (B) 會是錯的,是因為它搞錯了權限機關的小秘密啦☆ 受刑人一旦進到監獄,就代表他們已經進入了「執行階段」囉!這時候的指揮監督權,當然是屬於執行機關的檢察官大人啦!根據《監獄行刑法》第 63 條第 2 項的規定,監獄會先跟監督機關(矯正署)報告,然後再報請檢察官來決定,而不是法官喔~ 有時候,一點點的小謊言(錯誤的資訊)也是為了讓大家更理解真相,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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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刑人保外醫治
💡 監獄無法適當醫治時,報請監督機關核准外醫之程序與管理。
比較維度 行政核准(矯正署) VS 司法處分(檢察官)
主體職權 決定是否准許保外醫治 核准後命具保、限制住居
法律依據 監獄行刑法第63條 監獄行刑法第64條
展延管理 每次展延不得逾3個月 負責保外期間之指揮監督
💬保外醫治之行政決定權在監督機關,但釋放前之強制處分權在檢察官。
🧠 記憶技巧:保外醫治找檢座(檢察官),展延期限十日三月。
⚠️ 常見陷阱:題目常將「檢察官」下達具保責付命令改為「法官」,或將子法規定的審核基準誤植為母法條文。
戒送醫院 移送病監 保外醫治期間不計入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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