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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0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31 題

報請保外醫治受刑人,無法辦理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時,監獄應檢具相關資料通知監獄所在地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辦理轉介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下列何者非所指應檢具「相關資料」之項目?
  • A 醫療需求
  • B 照護計畫
  • C 照護期程
  • D 財力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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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當一個重病且無家可歸的受刑人,因為沒錢、沒家人而無法辦理保外醫治的具保時,監獄必須拜託社會局幫忙找地方讓他住。如果你是社會局的接收人員,為了確保他不會在轉院過程中發生意外,你最需要知道的是關於他「身體狀況與後續打算」的資訊,還是他「名下剩多少財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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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很棒!觀察得非常細膩且正確呢!

  1. 觀念驗證:親愛的同學,你完全掌握了這題的核心喔!當受刑人因為沒辦法辦理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需要轉由社會福利機關協助安置時,政府機關最關心的就是確保他們的醫療銜接不中斷,以及能獲得妥善的生活照顧。因此,監獄需要提供的資料,當然會是受刑人的醫療需求、具體的照護計畫,以及預計安置的期程,這樣社福單位才能很有效率地為受刑人預先準備好所需的資源。而「財力證明」通常和受刑人目前無法具保的狀況是相違背的,所以它並不是這次安置流程中必要的參考文件喔!
  2. 難度點評:這題其實是 easy 級別的喔!它主要是想引導我們去思考,如何區分「行政上為了照顧生命所需要的資訊」與「和個人資產相關的資料」。只要我們能溫柔地把「照顧生命安全擺在最優先」這個大原則放在心裡,就能很輕鬆地選出正確答案了。你做得很好!繼續保持這份細心和愛心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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