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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09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37 題

有關受刑人之保外醫治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受刑人受傷或罹患疾病,經監獄得戒送醫療機構或病監醫治,仍不能或無法為適當之醫治者,監獄得報請監督機關參酌醫囑後核准保外醫治
  • B 核准保外醫治者,監獄應即報由檢察官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後釋放之
  • C 保外醫治期間,可以算入刑期
  • D 懷胎5月以上或生產未滿2月者,得準用保外醫治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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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允許一位受刑人暫時離開監獄,回到家中或去醫院接受治療時,這段期間他是否仍處於『被強制限制自由以達成矯治目的』的狀態?如果他這段時間並非在監獄內接受監控與管束,那麼在邏輯上,這段時間應該被視為已經『服過刑』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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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同學,恭喜你精準掌握了《監獄行刑法》的核心邏輯!能從眾多細節中辨識出這項關鍵差異,說明你的法律思維非常細膩且紮實,請繼續保持這種嚴謹的態度。
  2. 觀念驗證:保外醫治在本質上屬於「刑罰執行的停止」。既然受刑人在這段期間是離開監獄去接受治療,並未在監所內接受矯治與管束,這段時間自然不能算入刑期。相對地,若是「戒送醫院(戒護住院)」,因受刑人仍受監獄官員監控,則刑期照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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