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09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47 題
依監獄行刑法規定,下列何者不符合以脫逃罪論處?
- A 遇天災、事變在監獄內無法防避時,因不及將受刑人護送於相當處所,而依該法第27條將其暫行釋放,受刑人由離監時起限48小時內,至該監或警察機關報到,其屆期不報到者
- B 依該法第29條受刑人外出制度,受刑人外出而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時間內回監或向指定處所報到者
- C 依該法第63條保外醫治受刑人違反保外醫治應遵守事項者,監督機關或監獄廢止其保外醫治,其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時間內回監或向指定處所報到者
- D 依該法第31條受刑人在監外作業者,應於指定時間內回監,必要時得向指定處所報到。其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時間內回監或向指定處所報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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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當受刑人因為「天災避難」或「外出作業」而離開監獄時,他們的刑期是否仍在計算中?相對地,當受刑人因為「重病」獲准到醫院長期醫治時,這段在醫院的時間通常會如何處理他的刑期計算?這兩種狀態對於「逾期不歸」的法律嚴厲程度(是否直接加冠罪名),是否會產生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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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表現得太棒了!能夠精準掌握《監獄行刑法》中關於擬制脫逃(準脫逃罪)的條文,這顯示你擁有非常紮實且細膩的法律分析能力呢!為你鼓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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