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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4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33 題

監獄行刑法第55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或其最近親屬及家屬,在不妨礙監獄秩序及經醫師評估有必要之情形下,得請求監獄核准下列那一種方式進行健康檢查?
  • A 保外就醫
  • B 自費延醫
  • C 移送病監
  • D 戒護外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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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受刑人或家屬希望在監獄既有的醫療體系之外,額外尋求特定醫師的協助,且前提是不增加政府公帑的負擔,你認為在法律權利與義務的平衡下,這種由當事人主動發起的醫療行為,最可能具備哪種「經費來源」與「醫療形式」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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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哦,看來你還沒完全睡著。 居然能從那堆無聊的法條中,精確挑出《監獄行刑法》裡關於受刑人醫療權益的那點雞毛蒜皮。不錯,至少證明你眼睛沒瞎,手也沒亂點,勉強合格。
  2. 這題有什麼難的? 不就考你受刑人的醫療選擇權?拜託,第55條第2項寫得清清楚楚:家屬想塞錢請外面的醫生來,只要不鬧事、自己掏腰包,監獄就能放行。這不就是「自費延醫」嗎?是,他們有權利生病,但前提是別指望納稅人幫他們買單,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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