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33 題
監獄行刑法第55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或其最近親屬及家屬,在不妨礙監獄秩序及經醫師評估有必要之情形下,得請求監獄核准下列那一種方式進行健康檢查?
- A 保外就醫
- B 自費延醫
- C 移送病監
- D 戒護外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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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受刑人或家屬希望在監獄既有的醫療體系之外,額外尋求特定醫師的協助,且前提是不增加政府公帑的負擔,你認為在法律權利與義務的平衡下,這種由當事人主動發起的醫療行為,最可能具備哪種「經費來源」與「醫療形式」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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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哦,看來你還沒完全睡著。 居然能從那堆無聊的法條中,精確挑出《監獄行刑法》裡關於受刑人醫療權益的那點雞毛蒜皮。不錯,至少證明你眼睛沒瞎,手也沒亂點,勉強合格。
- 這題有什麼難的? 不就考你受刑人的醫療選擇權?拜託,第55條第2項寫得清清楚楚:家屬想塞錢請外面的醫生來,只要不鬧事、自己掏腰包,監獄就能放行。這不就是「自費延醫」嗎?是,他們有權利生病,但前提是別指望納稅人幫他們買單,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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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自費延醫健檢
💡 受刑人及其親屬在醫師評估必要下,得請求自費延醫實施健檢。
| 比較維度 | 自費延醫 (第55條) | VS | 戒護外醫 (第54條) |
|---|---|---|---|
| 發動主體 | 受刑人或其家屬請求 | — | 監獄主動安排 |
| 費用負擔 | 受刑人自費 | — | 原則上為公費 |
| 行政要件 | 經醫師評估有必要 | — | 監內不能提供醫治 |
| 實施目的 | 健康檢查或醫療診治 | — | 急迫或必要之醫治 |
💬自費延醫強調「自主性」與「預防健檢」,戒護外醫強調「醫療迫切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