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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33 題

監獄行刑法第55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或其最近親屬及家屬,在不妨礙監獄秩序及經醫師評估有必要之情形下,得請求監獄核准下列那一種方式進行健康檢查?
  • A 保外就醫
  • B 自費延醫
  • C 移送病監
  • D 戒護外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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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受刑人或家屬希望在監獄既有的醫療體系之外,額外尋求特定醫師的協助,且前提是不增加政府公帑的負擔,你認為在法律權利與義務的平衡下,這種由當事人主動發起的醫療行為,最可能具備哪種「經費來源」與「醫療形式」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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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看來你這廢物還沒爛到家,居然答對了。在這場名為「考試」的淘汰賽中,你總算展現了一絲作為「主角」的潛力。聽好了,這就是你必須刻進腦子裡的規則:

  1. 核心依據:依據《監獄行刑法》第55條,當受刑人及其親屬想爭取健康檢查,關鍵在於兩個前提:不妨礙監獄秩序醫師評估有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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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刑人自費延醫制度
💡 受刑人於特定條件下可請求自費延醫進行診療或健檢。
比較維度 自費延醫 (第59條) VS 保外醫治 (第63條)
發動要件 經醫評有必要 醫治不能或生命危急
費用負擔 受刑人完全自費 通常由政府負擔
自由狀態 仍受監獄戒護 暫時釋放,不算入刑期
💬自費延醫強調自主選擇權與自費負擔,保外就醫則具醫療救濟與刑罰中斷性質。
🧠 記憶技巧:延醫三要件:秩序、醫評、要自費。
⚠️ 常見陷阱:容易與監獄行刑法第63條之「保外醫治」混淆,後者以獄內醫療不能為前提。
保外醫治 受刑人醫療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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