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44 題
依監獄行刑法有關受刑人入監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受刑人入監時,指揮執行之檢察署應將指揮書附具裁判書及其他應備文件送交監獄,文件不具備時,應拒絕收監
- B 受刑人入監時,應行健康檢查。施行檢查時,應由醫師進行,在監獄內不能實施者,得戒送醫院為之。檢查未能於當日完成者,監獄得同意暫時收容,但其收容檢查期間不得逾20日
- C 監獄對於新入監者加以調查,調查期間不得逾2個月。並應於受刑人入監後3個月內訂定其個別處遇計畫
- D 殘餘刑期在2個月以下之入監或在監受刑人請求攜帶未滿4歲之子女,監獄得准許之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想像:當一個機關要接待大量新進人員時,為了確保管理的科學性,通常會先安排一段「觀察期」來搜集個人資料,隨後再基於這些資料制定長期「執行方案」。在行政效率與嚴謹度的權衡下,你認為『初步了解資料』與『正式擬定計畫』這兩個階段,哪一個應該先完成?而後者包含前者的準備時間,兩者在法律規定的期限長短上,應該具備什麼樣的遞進關係?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正確選項為 C。依據監獄行刑法第11條規定:「對於新入監者,應就其個性、身心狀況、經歷、教育程度及其他相關事項,加以調查。前項調查期間,不得逾二個月。監獄應於受刑人入監後三個月內,依第一項之調查資料,訂定其個別處遇計畫,並適時修正。」由此可知,監獄對於新入監受刑人的調查期間最高不得超過2個月,並且必須在其入監後的3個月內完成個別處遇計畫的訂定,選項 C 的敘述與法條明文規定完全相符,故為正確答案。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沒有指揮書就是 應 白癡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