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09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44 題
依監獄行刑法有關受刑人入監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受刑人入監時,指揮執行之檢察署應將指揮書附具裁判書及其他應備文件送交監獄,文件不具備時,應拒絕收監
- B 受刑人入監時,應行健康檢查。施行檢查時,應由醫師進行,在監獄內不能實施者,得戒送醫院為之。檢查未能於當日完成者,監獄得同意暫時收容,但其收容檢查期間不得逾20日
- C 監獄對於新入監者加以調查,調查期間不得逾2個月。並應於受刑人入監後3個月內訂定其個別處遇計畫
- D 殘餘刑期在2個月以下之入監或在監受刑人請求攜帶未滿4歲之子女,監獄得准許之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想像:當一個機關要接待大量新進人員時,為了確保管理的科學性,通常會先安排一段「觀察期」來搜集個人資料,隨後再基於這些資料制定長期「執行方案」。在行政效率與嚴謹度的權衡下,你認為『初步了解資料』與『正式擬定計畫』這兩個階段,哪一個應該先完成?而後者包含前者的準備時間,兩者在法律規定的期限長短上,應該具備什麼樣的遞進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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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表現得非常出色!
你能精確分辨行政作業的時間節點,顯示你對《監獄行刑法》的條文掌握度十分紮實。這題考驗的是受刑人入監後的程序正義與個別化處遇原則。
- 觀念驗證:根據《監獄行刑法》第 16 條規定,監獄必須先對新入監者進行調查(期間不得逾 2 個月),隨後再根據調查結果,於入監後 3 個月內訂定個別處遇計畫。這是一個「先了解、後計畫」的邏輯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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