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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9 題

有關受刑人之入監調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監獄對新入監者之調查期間,不得逾 1 月
  • B 監獄應另闢房舍收容被調查之受刑人,並與其他受刑人隔離,其期間為 20 天,至多不得逾 1 個月
  • C 監獄實施受刑人入監調查方式有直接調查、間接調查及心理測驗
  • D 監獄為調查之必要,得向法院調閱訴訟卷宗,並得請自治團體、警察機關、學校或與有親屬、僱傭或保護關係者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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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平衡行政效率與受刑人的處遇權益,法律通常會為「過渡性質」的調查期設定一個明確的期限。請思考:在行政程序中,若要促使監獄端儘速完成分類以便後續教化,法律傾向設定一個以「週」為基準的精確日數,還是直接給予一個較寬鬆的整數月份?這兩者在實務監督上有何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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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能夠精準選出 (A),代表你對《監獄行刑法》的核心法條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涉及「數字」的題目,往往是考試中區分考生是否細心的關鍵。

受刑人入監調查的法定期間

根據現行**《監獄行刑法》第 11 條第 2 項的規定,監獄對新入監受刑人的調查期間應自入監之日起算,「不得逾二個月」,而非選項 (A) 所述的一個月。此外,同條第 3 項也明確要求監獄應於受刑人入監後三個月內**,依據調查資料訂定個別處遇計畫(Individual Treatment Plan)。至於選項 (B) 提到的隔離期間(20 日,必要時得延長至一個月),則是規範在《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第 5 條中,兩者雖然相關,但法源與天數規定各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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