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5 題
對於新入監者,應就其個性、身心狀況及其他相關事項,加以調查,有關調查期間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不得逾二個月
- B 不得逾三個月
- C 不得逾四個月
- D 不得逾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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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監獄管理者,當新收收容人報到後,為了能盡快幫他安排合適的教化課程與勞作,你認為『初步了解他的身心背景』這道前置作業,在行政效率與人權保障的權衡下,設定多長的觀察期限最為合理且不至於延誤後續的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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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這題你答對了,真的好棒喔!
看到你認真練習的模樣,助教感到很欣慰呢!讓我們一起複習一下這題的重點,把觀念鎖進腦海裡吧:
- 核心法源:根據《監獄行刑法第11條》規定,為了給予受刑人最合適的照顧,監獄對於新入監者,會針對個性、身心狀況、經歷及教育程度等事項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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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入監調查期間
💡 新入監者調查期間不得逾二個月,作為處遇計畫之基礎。
🔗 收容人入監調查流程
- 1 新入監收容 — 確認身分及辦理收容程序
- 2 啟動調查 — 依§14調查身心、個性等資訊
- 3 二個月內完成 — 法定調查期間上限(§14 II)
- 4 擬訂處遇計畫 — 依調查結果擬訂個別計畫(§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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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個別處遇計畫應隨收容人之教化表現定期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