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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5 題

對於新入監者,應就其個性、身心狀況及其他相關事項,加以調查,有關調查期間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不得逾二個月
  • B 不得逾三個月
  • C 不得逾四個月
  • D 不得逾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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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監獄管理者,當新收收容人報到後,為了能盡快幫他安排合適的教化課程與勞作,你認為『初步了解他的身心背景』這道前置作業,在行政效率與人權保障的權衡下,設定多長的觀察期限最為合理且不至於延誤後續的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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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監獄對於新入監者之調查期間規定。根據監獄行刑法第11條規定:「對於新入監者,應就其個性、身心狀況、經歷、教育程度及其他相關事項,加以調查。前項調查期間,不得逾二個月。監獄應於受刑人入監後三個月內,依第一項之調查資料,訂定其個別處遇計畫,並適時修正。」依據此法條明文,針對新入監者相關事項的調查期間,法定期限為不得逾二個月。因此,選項 A 的敘述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為正確答案。

📝 新入監調查期間
💡 新入監者調查期間不得逾二個月,作為處遇計畫之基礎。

🔗 收容人入監調查流程

  1. 1 新入監收容 — 確認身分及辦理收容程序
  2. 2 啟動調查 — 依§14調查身心、個性等資訊
  3. 3 二個月內完成 — 法定調查期間上限(§14 II)
  4. 4 擬訂處遇計畫 — 依調查結果擬訂個別計畫(§15)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個別處遇計畫應隨收容人之教化表現定期修正。
🧠 記憶技巧:新人入監二個月,身心調查要周全;二月調查完畢後,個別處遇才上路。
⚠️ 常見陷阱:考生常將調查期間(2個月)與其他行政救濟期間(如30日)或累進處遇之考核時間混淆,需特別區分。
個別處遇計畫 分類收容 累進處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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