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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5 題

對於新入監者,應就其個性、身心狀況及其他相關事項,加以調查,有關調查期間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不得逾二個月
  • B 不得逾三個月
  • C 不得逾四個月
  • D 不得逾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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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監獄管理者,當新收收容人報到後,為了能盡快幫他安排合適的教化課程與勞作,你認為『初步了解他的身心背景』這道前置作業,在行政效率與人權保障的權衡下,設定多長的觀察期限最為合理且不至於延誤後續的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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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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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入監受刑人調查期間
💡 新入監受刑人身心調查應於二個月內完成。

🔗 新入監受刑人調查與處遇流程

  1. 1 新收入監 — 辦理新收登記及健康檢查
  2. 2 啟動調查 — 就個性、身心、經歷等事項調查
  3. 3 法定限期 — 監獄行刑法§13:不得逾二個月
  4. 4 擬定計畫 — 依調查結果訂定個別處遇計畫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調查結果將影響受刑人後續的分級與作業分配。
🧠 記憶技巧:入監調查二個月,個別處遇才準確。
⚠️ 常見陷阱:容易將調查期間誤記為三個月(一般行政處分期限)或六個月(常見寬待期間)。
個別處遇計畫 分類收容制度 入監新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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