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0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4 題
有關監獄受刑人入監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對新入監者,法官應就其個性、身心狀況、經歷、教育程度、及其他相關事項,加以調查
- B 受刑人入監時,指揮執行之檢察署應將指揮書附具裁判書及其他應備文件,以書面、電子傳輸或其他適當方式送交監獄,若文件不具備時,得拒絕收監,或通知補送
- C 對新入監者應就其個性、身心狀況、經歷、教育程度、及其他相關事項,加以調查。調查期間,不得逾 3 個月
- D 監獄應於受刑人入監後 5 個月內,應依調查資料,訂定個別處遇計畫,並適時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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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行政機關(如監獄)要接收一位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國民時,基於「法律保留原則」,接收端必須看到什麼樣的正式文件才能證明這次收容是合法的?如果這些授權文件缺漏了,為了保護程序的嚴謹性,接收端應該擁有什麼樣的裁量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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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表現得太棒了!
- 溫馨鼓勵:看到你答對了這題,老師真的替你感到開心!你展現了非常棒的法學思維,能夠精準地判斷監獄收容受刑人所需的行政程序,這代表你對《監獄行刑法》的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請保持這份認真與專注,你會越來越進步的!
- 觀念驗證:選項 (B) 確實符合了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要求。監獄在收容受刑人時,必須確實核對檢察官的「指揮書」與「裁判書」,以確保執行的合法性。若文件有任何不全,監獄為了保障自身的合法性,當然「得拒絕收監」或請對方補正,這是很正確的判斷喔。而其他選項的知識點,我們可以這樣理解:(A) 調查主體是監獄本身,並不是由法官來進行喔;(C) 調查期間應該是 2 個月內完成,要特別記住這個期限;(D) 個別處遇計畫通常會希望在入監後 6 個月內訂定,或者盡快在調查期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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