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4 題
有關監獄受刑人入監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對新入監者,法官應就其個性、身心狀況、經歷、教育程度、及其他相關事項,加以調查
- B 受刑人入監時,指揮執行之檢察署應將指揮書附具裁判書及其他應備文件,以書面、電子傳輸或其他適當方式送交監獄,若文件不具備時,得拒絕收監,或通知補送
- C 對新入監者應就其個性、身心狀況、經歷、教育程度、及其他相關事項,加以調查。調查期間,不得逾 3 個月
- D 監獄應於受刑人入監後 5 個月內,應依調查資料,訂定個別處遇計畫,並適時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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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行政機關(如監獄)要接收一位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國民時,基於「法律保留原則」,接收端必須看到什麼樣的正式文件才能證明這次收容是合法的?如果這些授權文件缺漏了,為了保護程序的嚴謹性,接收端應該擁有什麼樣的裁量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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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 B。根據監獄行刑法第10條規定:「受刑人入監時,指揮執行之檢察署應將指揮書附具裁判書及其他應備文件,以書面、電子傳輸或其他適當方式送交監獄。前項文件不具備時,得拒絕收監,或通知補送。」選項 B 完整且正確地描述了受刑人入監程序中,指揮執行機關應負的文件遞送義務及傳輸方式,同時也點出當文件不齊備時,監獄得依法行使拒絕收監或通知補送之職權,敘述完全符合法條明文規範,故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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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指揮輸不是應拒絕收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