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18 題
依據監獄行刑法以及相關法規之規定,有關受刑人入監的敘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受刑人入監時,指揮執行之檢察署應將指揮書附具裁判書及其他應備文件,以書面、電子傳輸或其他適當方式送交監獄
- B 受刑人入監時,無指揮書者,仍應收監,但通知檢察署補正。
- C 對於新入監者,應就其個性、身心狀況、經歷、教育程度及其他相關事項,加以調查。
- D 於少年受刑人入少年矯正學校或監獄時,其應備文件除指揮書附具裁判書及其他應備文件外,尚應包括其犯罪原因、動機、境遇、學歷、經歷、身心狀況及可供處遇之參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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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中,若要限制一個人的「人身自由」將其關進監獄,最核心、絕對不能缺少的『法定執行依據』應該在什麼時間點出示,才能確保這項處分不是濫權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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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收監的程序裁量權
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抓出選項 (B) 的法律漏洞,代表你對《監獄行刑法》的條文細節掌握得很紮實。依據本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若受刑人入監時缺乏指揮書等必要文件,監獄的權限是「得拒絕收監,或通知補送」。法律在此賦予了監獄行政裁量的空間,並非如選項所言「仍應收監」,這種將「得」誤植為「應」的陷阱,正是法律會考中常見的細節考點。
指揮執行與調查分類的完備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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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你在講 不是有一題說還是可以 待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