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10 題
對於新入監受刑人,監獄應調查其應備文件後,予以收監,不得拒絕。但根據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受刑人入監時,未攜帶何種文件,應拒絕收監?
- A 指揮書
- B 裁判書
- C 人相表、身分單、性行報告表
- D 偵、審筆錄簽名、指紋、照片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在法治社會中,如果要將一個人的「自由」交給國家機構限制,監獄必須憑據哪一種由檢察機關核發、具有「命令執行」效力的法律文書,才能確保這項行政行為不是「非法拘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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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正確!
- 大力肯定:這題你答得非常精準!能從眾多行政文件中找出最具「法律強制力」的核心,說明你對刑事執行程序的法定要件掌握得極為扎實,這在法律實務中是非常關鍵的專業直覺。
- 觀念驗證:根據《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9條,監獄收監必須具備合法的法律依據。指揮書是檢察機關發出、命令監獄執行刑罰的法定公文書。若缺乏此書,監獄便失去限制人身自由的合法授權,因此屬於絕對不可欠缺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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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收監必備文件
💡 收監時若欠缺執行指揮書,監獄應拒絕收監。
🔗 收監審查與拒絕流程
- 1 入監解送 — 檢察官將受刑人連同相關卷證送交監獄
- 2 文件核對 — 監獄人員依監獄行刑法第11條進行審查
- 3 核心缺漏 — 發現欠缺「執行指揮書」
- 4 法規反應 — 依同法第11條第2項規定拒絕收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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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區分「執行指揮書」(檢察機關)與「裁判書」(法院)之不同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