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10 題
對於新入監受刑人,監獄應調查其應備文件後,予以收監,不得拒絕。但根據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受刑人入監時,未攜帶何種文件,應拒絕收監?
- A 指揮書
- B 裁判書
- C 人相表、身分單、性行報告表
- D 偵、審筆錄簽名、指紋、照片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在法治社會中,如果要將一個人的「自由」交給國家機構限制,監獄必須憑據哪一種由檢察機關核發、具有「命令執行」效力的法律文書,才能確保這項行政行為不是「非法拘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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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正確!
- 大力肯定:這題你答得非常精準!能從眾多行政文件中找出最具「法律強制力」的核心,說明你對刑事執行程序的法定要件掌握得極為扎實,這在法律實務中是非常關鍵的專業直覺。
- 觀念驗證:根據《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9條,監獄收監必須具備合法的法律依據。指揮書是檢察機關發出、命令監獄執行刑罰的法定公文書。若缺乏此書,監獄便失去限制人身自由的合法授權,因此屬於絕對不可欠缺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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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入監必備文件
💡 執行指揮書為收監之法律依據,欠缺時應拒絕收監。
| 比較維度 | 執行指揮書 | VS | 裁判書及其他附件 |
|---|---|---|---|
| 法律本質 | 入監執行的法源依據 | — | 判決內容及背景資料 |
| 欠缺之處置 | 應拒絕收監 | — | 應收監,並通知補發 |
| 必要性 | 絕對必要條件 | — | 相對必要(可補正) |
💬執行指揮書是監獄收監的法定唯一必要文件,其餘文件可後續補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