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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8 題

依據監獄行刑法相關規定,入監受刑人健康檢查後之拒絕收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心神喪失或現罹疾病,因執行而有喪生之虞
  • B 懷胎 3 月以上,或分娩已滿 3 月
  • C 罹急性傳染病
  • D 衰老、身心障礙,不能自理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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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衡量『母體保護』與『刑罰執行』的平衡時,對於孕期進入『相對不穩定且危險』的階段,以及產後需要『基礎修復』的時間,法律通常會設定多長的期限?這與我們日常生活中認知的產假或懷孕分期數字有什麼微小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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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受刑人入監健康檢查後拒絕收監之法定事由。依據監獄行刑法第13條規定,受刑人入監時應行健康檢查,若有該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拒絕收監。 關於選項B,依據監獄行刑法第13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明文規定,應拒絕收監之要件為「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未滿二月」。選項B將其誤述為「懷胎 3 月以上,或分娩已滿 3 月」,其懷孕與生產後之法定月數均與法條內容不符,故選項B為錯誤敘述,即為本題之正確答案。 至於其他選項均為正確之拒絕收監事由。選項A之情形對應同條第一項第一款「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欠缺辨識能力,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以及第二款「現罹患疾病,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之精神與身體重病規範;選項C對應同條第一項第四款「罹患法定傳染病,因執行有引起群聚感染之虞」之情形;選項D則直接對應同條第一項第五款「衰老、身心障礙,不能於監獄自理生活」之規定。綜合上述,選項A、C、D均符合監獄行刑法第13條應拒絕收監之規範意旨,唯獨選項B規定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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