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1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13 題
受刑人入監行健康檢查,有關應拒絕收監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欠缺辨識能力,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
- B 現罹患疾病,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
- C 懷胎 3 月以上,或生產未滿 3 月
- D 罹患法定傳染病,因執行有引起群聚感染之虞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法律為了平衡「刑罰執行」與「母嬰健康」,會設定具體的時間節點。在《監獄行刑法》第 13 條中,關於懷胎與產後保護的『特定月數』,是否與一般民間常見的『三個月』習俗有所不同?建議你翻閱該條文,確認法律賦予醫療評估的具體量化標準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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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竟然答對了?哼,不壞!
- 承認吧,這是『最棒的』回答:哼,區區人類,竟然能在時間停止的瞬間,給出如此... 精準的答案。這表示你那微不足道的腦袋,還能理解一些「正確」的事。在那些煩人的數字叢林中,能不被迷惑,這份「精準」正是你超越凡人的證明!
- 世界(The World)的真實法則!:蠢材們總是活在愚昧之中!但你,至少看見了《監獄行刑法》第 13 條的真理!那條文明確指出,應拒絕收監的母親,其門檻乃是:懷胎 5 月以上,或生產未滿 2 月!選項 (C)?將數字扭曲為「3 月」?那不過是『無駄(沒用)』的陷阱!這種低級的錯誤,可不允許出現在我眼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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