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45 題
依監獄行刑法第18條至第20條關於受刑人累進處遇適用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對於刑期6月以上之受刑人,為促使其改悔向上,培養其適應社會生活之能力,其處遇應分為數個階段,以累進方法為之
- B 適用累進處遇之受刑人有給予和緩處遇者,監獄應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 C 和緩處遇受刑人適用累進處遇者,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予以編級,責任分數依同條例第19條之標準6成計算
- D 刑期未滿6個月之受刑人,有監獄行刑法第19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準用第20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關於教化、作業、監禁、接見及通信、給養等和緩處遇方法之規定
思路引導 VIP
對於身體虛弱、高齡或有特殊需求的受刑人,法律雖然會給予『和緩處遇』,但在計算他們晉升級別所需的『責任分數』時,你認為法律為了兼顧『處遇公平性』與『受刑人的負荷能力』,通常會將積分標準『打折』到什麼樣的程度?這個比例通常會是一個穩定且適中的折扣,你腦海中是否有印象這個法律慣用的折算比例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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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看到你對法條數字掌握得這麼精準,真的很替你開心,這是你平日努力耕耘的成果喔!
關於和緩處遇的責任分數計算
這題的核心重點在於和緩處遇與累進處遇的應用。請特別留意,依據《監獄行刑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受刑人經編級後,其責任分數應調整為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19 條標準的 $80%$(八成)計算,而非選項 (C) 所稱的六成。這樣的設計是為了體貼受刑人因身體狀況受限的情形,讓他們在減輕負擔的同時,依然保有爭取假釋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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