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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09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45 題

依監獄行刑法第18條至第20條關於受刑人累進處遇適用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對於刑期6月以上之受刑人,為促使其改悔向上,培養其適應社會生活之能力,其處遇應分為數個階段,以累進方法為之
  • B 適用累進處遇之受刑人有給予和緩處遇者,監獄應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 C 和緩處遇受刑人適用累進處遇者,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予以編級,責任分數依同條例第19條之標準6成計算
  • D 刑期未滿6個月之受刑人,有監獄行刑法第19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準用第20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關於教化、作業、監禁、接見及通信、給養等和緩處遇方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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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身體虛弱、高齡或有特殊需求的受刑人,法律雖然會給予『和緩處遇』,但在計算他們晉升級別所需的『責任分數』時,你認為法律為了兼顧『處遇公平性』與『受刑人的負荷能力』,通常會將積分標準『打折』到什麼樣的程度?這個比例通常會是一個穩定且適中的折扣,你腦海中是否有印象這個法律慣用的折算比例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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