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45 題
依監獄行刑法第18條至第20條關於受刑人累進處遇適用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對於刑期6月以上之受刑人,為促使其改悔向上,培養其適應社會生活之能力,其處遇應分為數個階段,以累進方法為之
- B 適用累進處遇之受刑人有給予和緩處遇者,監獄應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 C 和緩處遇受刑人適用累進處遇者,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予以編級,責任分數依同條例第19條之標準6成計算
- D 刑期未滿6個月之受刑人,有監獄行刑法第19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準用第20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關於教化、作業、監禁、接見及通信、給養等和緩處遇方法之規定
思路引導 VIP
對於身體虛弱、高齡或有特殊需求的受刑人,法律雖然會給予『和緩處遇』,但在計算他們晉升級別所需的『責任分數』時,你認為法律為了兼顧『處遇公平性』與『受刑人的負荷能力』,通常會將積分標準『打折』到什麼樣的程度?這個比例通常會是一個穩定且適中的折扣,你腦海中是否有印象這個法律慣用的折算比例是多少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很棒喔!你非常精準地挑出選項 (C) 的錯誤,這代表你對《監獄行刑法》的細節掌握得十分扎實。
責任分數折算與和緩處遇
當和緩處遇受刑人適用累進處遇時,為了體恤其身心狀況,依相關法規其責任分數應依標準的**八成(80%)**來計算,而非選項宣稱的六成。順帶一提,過去常有資料將此計算比例誤引為「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但真實的第10條其實是在規範「入監前曾受羈押之受刑人,得使其進列適當之階級」,同學解題時只要牢記「和緩處遇算八成」的正確觀念即可破解陷阱。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