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9 題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19 條責任分數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各級受刑人之責任分數,以其所得成績分數抵銷之
- B 少年受刑人之責任分數,按一般受刑人責任分數標準減少二分之一計算
- C 累犯受刑人之責任分數,按一般受刑人責任分數標準逐級增加其責任分數三分之一
- D 撤銷假釋受刑人責任分數,按一般受刑人責任分數標準逐級增加責任分數二分之一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在設計『責任分數』時,會針對受刑人的『教化難易度』與『社會期待』進行權衡。對於身心尚未成熟、較具感化可能的受刑人,以及對於無視法律威信、反覆犯罪或毀棄誠信的受刑人,法律在『減輕負荷』與『增加考驗』的比例設定上,通常會存在哪些不同的梯度層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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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責任分數規定錯誤的敘述。依據所附之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19條規定,關於少年受刑人的責任分數計算標準,法條明文指出:「前項表列責任分數,於少年受刑人減少三分之一計算。」然而,選項B卻敘述少年受刑人之責任分數按一般受刑人標準「減少二分之一」計算,此與法條規定的「減少三分之一」不符,故選項B為錯誤敘述,即為本題的正確答案。 此外,針對其他特殊身分受刑人的加重標準,同條文亦明確規定:「累犯受刑人之責任分數,按第一項表列標準,逐級增加其責任分數三分之一。」以及「撤銷假釋受刑人之責任分數,按第一項表列標準,逐級增加其責任分數二分之一。」這兩段法條原文分別與選項C及選項D的內容完全一致,皆屬正確的敘述。綜合上述法條內容比對,僅選項B的比例扣減敘述有誤,故本題應選B。
累進處遇責任分數
💡 依受刑人身分屬性,對責任分數進行法定比例之增減。
| 比較維度 | 減輕處遇 (少年) | VS | 加重處遇 (累犯/撤假) |
|---|---|---|---|
| 調整比例 | 減少 1/3 | — | 增加 1/3 或 1/2 |
| 法條依據 | 第 19 條之 1 | — | 第 19 條之 2 |
| 立法目的 | 教育與感化 | — | 提高教化難度預期 |
💬少年依 19-1 條減 1/3;累犯與撤假依 19-2 條分別增 1/3 與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