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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9 題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19 條責任分數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各級受刑人之責任分數,以其所得成績分數抵銷之
  • B 少年受刑人之責任分數,按一般受刑人責任分數標準減少二分之一計算
  • C 累犯受刑人之責任分數,按一般受刑人責任分數標準逐級增加其責任分數三分之一
  • D 撤銷假釋受刑人責任分數,按一般受刑人責任分數標準逐級增加責任分數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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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在設計『責任分數』時,會針對受刑人的『教化難易度』與『社會期待』進行權衡。對於身心尚未成熟、較具感化可能的受刑人,以及對於無視法律威信、反覆犯罪或毀棄誠信的受刑人,法律在『減輕負荷』與『增加考驗』的比例設定上,通常會存在哪些不同的梯度層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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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責任分數規定錯誤的敘述。依據所附之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19條規定,關於少年受刑人的責任分數計算標準,法條明文指出:「前項表列責任分數,於少年受刑人減少三分之一計算。」然而,選項B卻敘述少年受刑人之責任分數按一般受刑人標準「減少二分之一」計算,此與法條規定的「減少三分之一」不符,故選項B為錯誤敘述,即為本題的正確答案。 此外,針對其他特殊身分受刑人的加重標準,同條文亦明確規定:「累犯受刑人之責任分數,按第一項表列標準,逐級增加其責任分數三分之一。」以及「撤銷假釋受刑人之責任分數,按第一項表列標準,逐級增加其責任分數二分之一。」這兩段法條原文分別與選項C及選項D的內容完全一致,皆屬正確的敘述。綜合上述法條內容比對,僅選項B的比例扣減敘述有誤,故本題應選B。

📝 累進處遇責任分數
💡 依受刑人身分屬性,對責任分數進行法定比例之增減。
比較維度 減輕處遇 (少年) VS 加重處遇 (累犯/撤假)
調整比例 減少 1/3 增加 1/3 或 1/2
法條依據 第 19 條之 1 第 19 條之 2
立法目的 教育與感化 提高教化難度預期
💬少年依 19-1 條減 1/3;累犯與撤假依 19-2 條分別增 1/3 與 1/2。
🧠 記憶技巧:少年減三一;累犯增三一;撤假增二一。
⚠️ 常見陷阱:最常考少年受刑人減少的比例(易誤記為1/2)及撤假受刑人增加的比例(較重)。
累進處遇級別 成績分數之給予 假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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