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9 題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19 條責任分數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各級受刑人之責任分數,以其所得成績分數抵銷之
- B 少年受刑人之責任分數,按一般受刑人責任分數標準減少二分之一計算
- C 累犯受刑人之責任分數,按一般受刑人責任分數標準逐級增加其責任分數三分之一
- D 撤銷假釋受刑人責任分數,按一般受刑人責任分數標準逐級增加責任分數二分之一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在設計『責任分數』時,會針對受刑人的『教化難易度』與『社會期待』進行權衡。對於身心尚未成熟、較具感化可能的受刑人,以及對於無視法律威信、反覆犯罪或毀棄誠信的受刑人,法律在『減輕負荷』與『增加考驗』的比例設定上,通常會存在哪些不同的梯度層級?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親愛的同學,這題你答對了,真的很棒喔!
讓我們一起來複習一下《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19 條的規定,鞏固你的實力吧:
- 關鍵重點回顧: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累進處遇責任分數
💡 依受刑人身分屬性,對責任分數進行法定比例之增減。
| 比較維度 | 減輕處遇 (少年) | VS | 加重處遇 (累犯/撤假) |
|---|---|---|---|
| 調整比例 | 減少 1/3 | — | 增加 1/3 或 1/2 |
| 法條依據 | 第 19 條之 1 | — | 第 19 條之 2 |
| 立法目的 | 教育與感化 | — | 提高教化難度預期 |
💬少年依 19-1 條減 1/3;累犯與撤假依 19-2 條分別增 1/3 與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