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9 題
依監獄行刑法第 20 條有關受刑人和緩處遇之規定,適用累進處遇者予以編級後之責任分數計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19 條之標準 6 成計算
- B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19 條之標準 7 成計算
- C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19 條之標準 8 成計算
- D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19 條之標準 9 成計算
思路引導 VIP
請想像一下,當受刑人因身體虛弱或高齡而獲准「和緩處遇」時,法律為了體恤他們,會調降晉級所需的責任分數。如果降得太低(例如對半折)可能失去矯正意義,降得太少(例如只降一點點)又無法達到體恤的效果。在法律的衡平考量中,通常會選擇一個既能展現優待、又能維持一定標準的「折衷比例」,你認為在法律實務中,哪一個成數最常被用來代表這種「適度的寬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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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監獄行刑法第20條規定,前條受刑人之和緩處遇,在編級方面,適用累進處遇者,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予以編級,編級後之責任分數,依同條例第十九條之標準八成計算。因此,受刑人和緩處遇適用累進處遇者予以編級後之責任分數計算,應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19條之標準8成計算,故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