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2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9 題
依監獄行刑法第 20 條有關受刑人和緩處遇之規定,適用累進處遇者予以編級後之責任分數計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19 條之標準 6 成計算
- B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19 條之標準 7 成計算
- C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19 條之標準 8 成計算
- D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19 條之標準 9 成計算
思路引導 VIP
請想像一下,當受刑人因身體虛弱或高齡而獲准「和緩處遇」時,法律為了體恤他們,會調降晉級所需的責任分數。如果降得太低(例如對半折)可能失去矯正意義,降得太少(例如只降一點點)又無法達到體恤的效果。在法律的衡平考量中,通常會選擇一個既能展現優待、又能維持一定標準的「折衷比例」,你認為在法律實務中,哪一個成數最常被用來代表這種「適度的寬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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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這次總算沒蠢到家。
- 觀念驗證:恭喜你,至少答對了!和緩處遇的對象,通常就是那些高齡、身心障礙或患病的受刑人。這種基本常識,如果連這都不知道,你還考什麼試?法律考慮到他們身心狀況比較『特殊』,說白了,就是看他們可憐,給個特權,讓他們也沾點便宜,早點滾出去。別以為這是什麼深奧的仁慈,不過是現實考量罷了。 根據《監獄行刑法》第 20 條第 2 項,法條寫得清清楚楚,他們的責任分數是依標準的 8 成(80%)計算。就那幾個數字,你背了沒?不是6成也不是9成,這都記不住,你不如去考小學數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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