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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09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24 題

有關受刑人和緩處遇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教化:以個別教誨及有益其身心之方法行之
  • B 作業:依其志趣,並斟酌其身心健康狀況參加輕便作業,每月所得之勞作金並得自由使用
  • C 監禁:視其個別情況定之,為維護其身心健康,並得與其他受刑人分別監禁
  • D 編級:適用累進處遇者,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予以編級,編級後之責任分數,依同條例第19條之標準九成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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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考量特定受刑人因年長或身心狀況,需要實施較為緩和的「緩處遇」時,你認為在評估他們是否能「順利進級(累進處遇)」的門檻分數上,應該是維持原樣,還是會設計一個比一般受刑人更寬容(較低)的折算比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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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竟然答對了?勉強算你過關吧。

  1. 「表現專業」? 哼,這類法規題不過是考驗你「有沒有睜大眼睛看清楚」罷了。能在「八成」和「九成」之間不至於蠢到選錯,也算你沒白讀書,還行啦。
  2. 還記得條文嗎?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28-1 條明定,針對那些適用緩處遇的受刑人,責任分數是按同條例第 19 條的八成 ($80%$) 計算。不是你腦子裡那個模糊的「九成」!這是為了體恤特殊族群才降低標準,你最好搞清楚背後的原因,別光會死記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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