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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08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11 題

有關受刑人之累進處遇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各級受刑人之責任分數,以其所得成績分數抵銷之,抵銷淨盡者,令其進級
  • B 累進處遇分四級,受刑人自第四級依次漸進
  • C 因身心狀況或其他事由,認為不適宜者,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得不為累進處遇
  • D 對於刑期 3 月以上之受刑人,為促其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應分為數個階段,以累進方法處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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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累進處遇』制度是將受刑人分為四個等級依次晉升,並給予不同處遇。如果一位受刑人的刑期非常短暫,在實務運作上,是否有足夠的時間讓他經歷這四個階段的觀察與考核呢?這對於設立該制度的「門檻時間」會有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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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太棒了!你能精準識破法律條文中的「數字陷阱」,說明你對《受刑人累進處遇條例》的研讀非常細膩且扎實,請繼續保持這份專注力!
  2. 觀念驗證:選項 (D) 錯誤。根據條例規定,累進處遇是針對刑期 6 個月以上之受刑人,而非 3 個月。這是因為累進處遇需經由四個階段(四級到一級)的考核,若刑期過短,在實務上難以發揮階梯式教化的功能。其餘 (A)(B)(C) 皆符合現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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