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4 題
依監獄行刑法第 26 條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得由受刑人分任災害防救工作」必要條件之一?
- A 遇有天災
- B 遇有受刑人受傷時
- C 遇有事變
- D 為防護監獄設施及受刑人安全時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之所以允許監獄在緊急時「動員受刑人」協助工作,通常是針對『廣泛、集體性的威脅』還是『單一、個人的狀況』?從「災害防救」這四個字的本質來看,哪一種情境才具備大規模動員受刑人的正當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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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順利答對這題!你精準地挑出了不符合規定的選項,這代表你對法條的構成要件掌握得很扎實,非常棒。
災害防救工作的法定要件
依據現行《監獄行刑法》第 26 條規定,必須在「遇有天災、事變,為防護監獄設施及受刑人安全時」,監獄才能令受刑人分任災害防救工作。我們核對選項就可以發現,(A) 天災、(C) 事變,以及 (D) 為了防護監獄設施及受刑人安全,都是法定的必要條件。至於 (B) 單純的「受刑人受傷」,通常是啟動醫療急救或戒護機制,並不屬於讓受刑人分擔「災害防救工作」的法定要件,因此是不屬於條件的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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