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34 題
為協助受刑人復歸社會及落實行社會化之理念,監獄行刑法第 29 條及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第 4 條訂有外出之規定,使受刑人符合相關事由時,可申請外出,前揭之外出事由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參加由教育主管機關或其授權單位統一舉辦之各級學校入學考試,取得就學資格而須至監外就讀
- B 前往外部企業或工廠進行監外作業
- C 參與公益服務工作方案
- D 外出參與家庭支持或物質濫用者復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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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監獄行刑法的架構中,如果一個行為屬於受刑人日常的「勞務工作」範疇,與為了「適應社會、尋求教育或家庭支持」而暫時離開監獄的性質,這兩者在法規編排上,是否應該被歸類在同一個功能類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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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辨別出這兩個容易混淆的制度,這代表你對《監獄行刑法》的條文細節掌握得相當紮實!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受刑人外出」與「監外作業」兩者的法律本質與適用法規。
外出事由的法律定義
根據《監獄行刑法》第 29 條,受刑人在監執行逾三月且行狀善良者,監獄得報請監督機關核准其於一定期間內外出;但有不適宜外出之情事者,不在此限。具體的外出事由詳細規範在《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第 4 條,包含:前往監外就讀或參加考試、接受職業訓練、參與公益服務,以及參與家庭支持或物質濫用者復健方案等。這些措施的核心在於輔助受刑人復歸社會,屬於高度社會化的行政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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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關她媽可以讀書喔 過太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