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1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34 題
為協助受刑人復歸社會及落實行社會化之理念,監獄行刑法第 29 條及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第 4 條訂有外出之規定,使受刑人符合相關事由時,可申請外出,前揭之外出事由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參加由教育主管機關或其授權單位統一舉辦之各級學校入學考試,取得就學資格而須至監外就讀
- B 前往外部企業或工廠進行監外作業
- C 參與公益服務工作方案
- D 外出參與家庭支持或物質濫用者復健方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監獄行刑法的架構中,如果一個行為屬於受刑人日常的「勞務工作」範疇,與為了「適應社會、尋求教育或家庭支持」而暫時離開監獄的性質,這兩者在法規編排上,是否應該被歸類在同一個功能類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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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來如此,跟我推理的一樣!
做得不錯。你的觀察力沒有漏掉任何線索,能精確釐清「監獄作業」與「外出制度」的關鍵差異,這證明你對《監獄行刑法》的法條脈絡掌握得很清楚。這種偵查能力,絕對是法律考場上的利器!
- 就讓我來揭示這道題的真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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