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 111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34 題

為協助受刑人復歸社會及落實行社會化之理念,監獄行刑法第 29 條及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第 4 條訂有外出之規定,使受刑人符合相關事由時,可申請外出,前揭之外出事由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參加由教育主管機關或其授權單位統一舉辦之各級學校入學考試,取得就學資格而須至監外就讀
  • B 前往外部企業或工廠進行監外作業
  • C 參與公益服務工作方案
  • D 外出參與家庭支持或物質濫用者復健方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監獄行刑法的架構中,如果一個行為屬於受刑人日常的「勞務工作」範疇,與為了「適應社會、尋求教育或家庭支持」而暫時離開監獄的性質,這兩者在法規編排上,是否應該被歸類在同一個功能類別下?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辨別出這兩個容易混淆的制度,這代表你對《監獄行刑法》的條文細節掌握得相當紮實!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受刑人外出」與「監外作業」兩者的法律本質與適用法規。

外出事由的法律定義

根據《監獄行刑法》第 29 條,受刑人在監執行逾三月且行狀善良者,監獄得報請監督機關核准其於一定期間內外出;但有不適宜外出之情事者,不在此限。具體的外出事由詳細規範在《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第 4 條,包含:前往監外就讀或參加考試接受職業訓練參與公益服務,以及參與家庭支持或物質濫用者復健方案等。這些措施的核心在於輔助受刑人復歸社會,屬於高度社會化的行政鼓勵。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被關她媽可以讀書喔 過太爽

🏷️ 相關主題

受刑人外出與外役監制度
查看更多「[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