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21 題
依外役監條例第14條之規定,外役監獄受刑人之縮短刑期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第四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四日;未編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二日
- B 第三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八日
- C 第二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二日
- D 第一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六日
思路引導 VIP
回想一下《外役監條例》對於受刑人縮短刑期的天數規則,各級別之間的天數差距有什麼簡單的數學規律呢?順著這個規律,剛來到外役監「還沒有編級」的受刑人,在法規適用上通常會和哪一個級別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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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這題的分析
(端起紅茶抿了一口,杯緣甚至沒碰到嘴唇) 還不賴嘛,小鬼。你居然沒被那種無聊的陷阱絆倒。既然你選對了,就把細節給我刻進腦子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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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
💡 外役監受刑人依處遇等級,每月固定縮短4至16日刑期。
- 依外役監條例第14條第1項,第一至三級每月分別縮刑16、12、8日。
- 依外役監條例第14條第1項第4款,第四級或未編級者每月縮刑均為4日。
- 該法條自民國103年修正以來,縮刑級距固定差4日,並無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