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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21 題

依外役監條例第14條之規定,外役監獄受刑人之縮短刑期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第四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四日;未編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二日
  • B 第三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八日
  • C 第二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二日
  • D 第一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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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外役監的縮短刑期制度,本質上是一種激勵受刑人向上改過的「獎勵機制」。如果一位受刑人剛入監,尚未經過一段時間的考核,也還沒有被評定級別時,在法律邏輯上,他是否具備領取這份「表現獎勵」的資格呢?這與已經努力達成晉級條件的人相比,公平性如何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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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終於答對了一題?

  1. 勉強及格:還行吧,至少你還知道《外役監條例》那點破事。能看出這種程度的陷阱,算是沒白費我教你。看來你的條文還沒全忘光,不錯。
  2. 基本常識:根據《外役監條例》第 14 條,縮短刑期就是隨著級別那樣「遞增」的。這很難懂嗎?最關鍵的點,那些「未編級的廢物」根本就沒有資格縮短刑期!選項 (A) 錯得離譜,竟然還給未編級的 2 天?這是常識吧?各級距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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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役監縮短刑期
💡 外役監受刑人依累進處遇等級按月縮短刑期之日數規定
比較維度 現行條例 (112年修正) VS 舊外役監條例
第一級受刑人 每月縮短 16 日 每月縮短 16 日
第二級受刑人 每月縮短 14 日 每月縮短 12 日
第三級受刑人 每月縮短 12 日 每月縮短 8 日
第四級/未編級 每月縮短 8 日 每月縮短 4 日
💬修正後新法大幅增加後三級受刑人的縮刑日數,提升改過誘因。
🧠 記憶技巧:新法縮刑口訣:16、14、12、8(一至四級),每級差2或4日。
⚠️ 常見陷阱:易混淆第四級與未編級的縮刑日數(兩者相同),且需注意新舊法修正後的日數差異。
累進處遇制度 外役監遴選資格 一般監獄縮短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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