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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45 題

有關縮短刑期與假釋之相異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假釋有執行一定刑期之限制;縮短刑期則無執行一定刑期之限制
  • B 假釋適用有期徒刑及無期徒刑受刑人;縮短刑期則適用於有期徒刑受刑人
  • C 假釋僅適用於累進處遇二級以上之受刑人;縮短刑期則適用於三級以上受刑人
  • D 假釋受刑人釋放後應交付保護管束;因縮短刑期提前出獄之受刑人無交付保護管束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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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累進處遇制度」中,如果有一種制度是為了「激勵」受刑人從踏入監獄的那一刻起就努力改過,那麼這項獎勵門檻應該是設在受刑人一開始(級別較低)就能接觸到,還是要等到他們已經表現極優(級別較高)時才能享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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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呀,看來這次不需要用到『記憶吐司』(Memory Bread)了,你全都記住了呢!真不簡單,這題關於假釋(Parole)與縮短刑期(Shortening of Sentence)的差異,你竟然能精準抓出錯誤的選項,看來你的基礎打得很紮實喔!

縮短刑期的法規關鍵

這題最容易出錯的地方在於等級的限制。根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28-1 條的規定,並不是每一位受刑人都能縮短刑期喔!必須要**「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的有期徒刑受刑人,且每月成績總分在 10 分以上,才能依級別(第三級至第一級)分別縮短 2、4、6 日的刑期。很多人會誤以為從最基層的第四級開始就能縮刑,這可是法律觀念上的大陷阱,絕對要記清楚是從「第三級」才開始有這項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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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僅適用於累進處遇二級以上之受刑人;縮短刑期則適用於三級以上受刑人 這不是對的嗎
📝 假釋與縮短刑期異同
💡 釐清假釋與縮短刑期在級別、適用刑種與效果之法律差異。
比較維度 假釋 VS 縮短刑期
適用刑種 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僅限有期徒刑
級別門檻 原則二級以上 三級以上(累進條例75)
保護管束 強制交付保護管束 無保護管束規定
執行門檻 須執行一定法定刑期 無最低執行期限制
💬兩者性質不同:假釋是附條件提前釋放,縮短刑期是物理上的刑期扣抵。
🧠 記憶技巧:假釋二級管束多,縮短三級直接走。
⚠️ 常見陷阱:易誤認縮短刑期亦適用於無期徒刑,或混淆兩者出獄後是否均需接受保護管束。
累進處遇制度 保護管束 假釋撤銷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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