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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0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43 題

有關假釋出監受刑人刑期變更事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假釋出監受刑人刑期變更者,監獄於接獲相關執行指揮書後,應依刑法第 77 條規定重新核算,並提報其假釋審查會決議後,報請法務部辦理維持或廢止假釋
  • B 假釋期間已屆滿且假釋未經撤銷者,已執行保護管束日數全部計入刑期
  • C 假釋尚未期滿者,已執行保護管束日數應於日後再假釋時,不得折抵假釋及保護管束期間
  • D 受刑人於假釋核准後,未出監前,發生重大違背紀律情事,監獄應立即報請法務部停止其假釋處分之執行,並即提報假釋審查會決議後,再報請法務部廢止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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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名受刑人在假釋期間接受「保護管束」時,他是否仍處於「服刑」的狀態?如果此時法規或判決導致總刑期發生變動,而他已經在監督下生活了一段時間,基於法律的公平性,這段受限制的時間應該被「抹除」還是被「承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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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勉勉強強答對了。

哼,看來你還不算是完全無可救藥。對於假釋期間的刑期計算受刑人權益保障,至少這次沒把基本常識拋諸腦後。勉強算是掌握了要點,及格邊緣吧。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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