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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16 題

有關監獄受刑人假釋之撤銷與撤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受刑人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 6 月以內,撤銷其假釋,但假釋期滿逾 2 年者,不在此限
  • B 受刑人經監獄報請假釋後,出監前,因違背紀律情節重大者,經假釋審查委員會決議,得報請法務部不予假釋
  • C 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 D 假釋撤銷後,受刑人收監執行未滿之殘餘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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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假釋期滿後,如果法律允許國家在『無限期』的時間內都能隨時撤銷之前的假釋,這對法律關係的『安定性』會產生什麼影響?為了平衡犯罪懲治與受刑人的生活重建,你認為立法者在設定『追溯期限』時,應該如何拿捏這個長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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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A。依據司法院釋字第796號解釋意旨,針對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即一律撤銷其假釋之規範,因其不分受假釋人是否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以及有無基於特別預防考量,使其再入監執行殘刑之必要之具體情狀,僅因該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即一律撤銷其假釋,致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且無特別預防考量必要之個案受假釋人,均再入監執行殘刑,於此範圍內,其所採取之手段就目的之達成言尚非必要,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有違。該解釋明確指出,相關機關就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者,應依本解釋意旨,個案審酌是否撤銷其假釋。選項A敘述未區別受刑人是否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認為只要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即應一律撤銷假釋,忽略了應個案審酌之規定,與司法院釋字第796號保障人身自由與比例原則之意旨不符,故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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