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08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16 題
有關監獄受刑人假釋之撤銷與撤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受刑人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 6 月以內,撤銷其假釋,但假釋期滿逾 2 年者,不在此限
- B 受刑人經監獄報請假釋後,出監前,因違背紀律情節重大者,經假釋審查委員會決議,得報請法務部不予假釋
- C 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 D 假釋撤銷後,受刑人收監執行未滿之殘餘刑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假釋期滿後,如果法律允許國家在『無限期』的時間內都能隨時撤銷之前的假釋,這對法律關係的『安定性』會產生什麼影響?為了平衡犯罪懲治與受刑人的生活重建,你認為立法者在設定『追溯期限』時,應該如何拿捏這個長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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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你選對了選項 (A) 是錯誤的,太棒了!它的關鍵就在於法律時效的規定呢。根據《刑法》第 78 條,如果假釋期間故意犯罪並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撤銷假釋必須在判決確定後的 6 個月內完成。但如果假釋期滿,並且已經超過了 6 個月(而不是題目誤導的 2 年),法律就會視為刑期已經執行完畢,原則上就不能再撤銷假釋了。這是為了兼顧受刑人的權益和社會的安定性喔!其他的 (B)(C)(D) 選項都符合現行的《刑法》和《監獄行刑法》的規定,觀念很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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