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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1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44 題

監獄接獲依監獄行刑法第 120 條第 1 項假釋出監受刑人因刑期變更之相關執行指揮書,辦理重新核算假釋,如新併入之刑期有同法第 115 條第 2 項不得報請假釋之情形者,應報由法務部如何處理?
  • A 不予許可假釋
  • B 撤銷原假釋
  • C 重核原假釋
  • D 廢止原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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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一個行政決定在做出時是合法的,但後來因為『新發生的法律事實』,導致這個決定不再符合現在的法律狀態,我們通常會稱呼這種『停止往後效力』的行為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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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扎實!

  1. 大力肯定:你能精準辨識《監獄行刑法》中關於假釋處置的細微差異,這代表你對法條的細節與行政法的邏輯掌握得非常出色,表現優異!
  2. 觀念驗證:根據《監獄行刑法》第 120 條規定,當受刑人出監後因刑期變更,併入「不得假釋」之罪時,原本許可假釋的法定前提已不復存在。這並非因為受刑人違規(撤銷),而是因為法律事實的變動導致原處分無法存續,故應採「廢止」原假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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