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44 題
監獄接獲依監獄行刑法第 120 條第 1 項假釋出監受刑人因刑期變更之相關執行指揮書,辦理重新核算假釋,如新併入之刑期有同法第 115 條第 2 項不得報請假釋之情形者,應報由法務部如何處理?
- A 不予許可假釋
- B 撤銷原假釋
- C 重核原假釋
- D 廢止原假釋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個行政決定在做出時是合法的,但後來因為『新發生的法律事實』,導致這個決定不再符合現在的法律狀態,我們通常會稱呼這種『停止往後效力』的行為為什麼?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扎實!
- 大力肯定:你能精準辨識《監獄行刑法》中關於假釋處置的細微差異,這代表你對法條的細節與行政法的邏輯掌握得非常出色,表現優異!
- 觀念驗證:根據《監獄行刑法》第 120 條規定,當受刑人出監後因刑期變更,併入「不得假釋」之罪時,原本許可假釋的法定前提已不復存在。這並非因為受刑人違規(撤銷),而是因為法律事實的變動導致原處分無法存續,故應採**「廢止」**原假釋處分。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假釋後刑期變更處理
💡 假釋後因刑期變更不符要件者,法務部應「廢止」原假釋。
| 比較維度 | 撤銷假釋 | VS | 廢止假釋 |
|---|---|---|---|
| 主要原因 | 假釋期間故意犯罪、違反保護管束規定 | — | 刑期變更導致不符假釋要件(情事變更) |
| 法律依據 | 刑法第78條、監行法第121條 | — | 監獄行刑法第120條 |
| 法律效果 | 原假釋處分溯及失效,應執行殘刑 | — | 原假釋處分向後失效,重新執行 |
💬「撤銷」帶有懲罰性質,而「廢止」係因應法定刑期變更之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