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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20 題

有關監獄假釋審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務部對監獄陳報之假釋案件,應為許可假釋或不予許可假釋之處分
  • B 監獄對於受刑人符合假釋要件者,應提報其假釋審查會決議後,報請法務部審查
  • C 依刑法第 77 條第 2 項第 3 款接受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受刑人,如顯有再犯之虞,不得報請假釋
  • D 經法務部不予許可假釋之處分案,除進級者外,監獄應逾 3 月即得再行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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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務部認為受刑人目前的悔改程度不足而拒絕假釋時,法律會設計一段「冷卻與觀察期」。請試著思考:為了讓監獄能觀察到受刑人「實質且穩定」的改變,這段重新評估的等待時間,法典中通常會設定多久的跨度?與一般的進級考核週期相比,這個長度有什麼特殊的法律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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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監獄假釋審查的錯誤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D。依據監獄行刑法第118條規定,法務部參酌監獄依第一百十五條第一項陳報假釋之決議,應為許可假釋或不予許可假釋之處分;如認原決議所載理由或所憑資料未臻完備,得通知監獄再行補正,其不能補正者,得予退回。經法務部不予許可假釋之處分案,除進級者外,監獄應逾四月始得再行陳報。但該受刑人嗣後獲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所列之獎勵者,監獄得提前一個月陳報。由此可知,經不予許可假釋之處分案,除進級者外,監獄依法應逾四個月才能再行陳報。選項D敘述為「應逾 3 月即得再行陳報」,與法條明定之期限不符,為錯誤之敘述,故應選D。

📝 監獄假釋審查程序
💡 受刑人假釋之陳報流程、再犯禁止及不予許可後之再報限制。

🔗 監獄假釋陳報與再報限制流程

  1. 1 符合要件 — 受刑人達成刑期與累進處遇級別要件
  2. 2 審查決議 — 監獄提報假釋審查會決議後報請法務部
  3. 3 法務部處分 — 法務部作成許可或不予許可假釋之處分
  4. 4 再報限制 — 遭否決後,除進級者外,應逾4月始得再報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不服不予許可處分,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監獄行刑法第121條)。
🧠 記憶技巧:假釋審查四個月,除非進級才提早;身心治療有再犯,不給報請莫強求。
⚠️ 常見陷阱:容易將再陳報之期限「4個月」誤記為「3個月」,或混淆法務部與監獄之權限分配。
假釋實體要件 假釋撤銷程序 受刑人累進處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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