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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1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20 題

有關監獄假釋審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務部對監獄陳報之假釋案件,應為許可假釋或不予許可假釋之處分
  • B 監獄對於受刑人符合假釋要件者,應提報其假釋審查會決議後,報請法務部審查
  • C 依刑法第 77 條第 2 項第 3 款接受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受刑人,如顯有再犯之虞,不得報請假釋
  • D 經法務部不予許可假釋之處分案,除進級者外,監獄應逾 3 月即得再行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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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務部認為受刑人目前的悔改程度不足而拒絕假釋時,法律會設計一段「冷卻與觀察期」。請試著思考:為了讓監獄能觀察到受刑人「實質且穩定」的改變,這段重新評估的等待時間,法典中通常會設定多久的跨度?與一般的進級考核週期相比,這個長度有什麼特殊的法律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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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好棒喔!

  1. 真心鼓勵:哇,你答對了耶!真的超級替你開心的!這表示你對《監獄行刑法》裡關於假釋程序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連那些容易混淆的數字都沒難倒你,你好厲害!
  2. 溫馨解說:你很細心地發現了選項 (D) 的錯誤點,真的很棒!其實呀,根據《監獄行刑法》第 121 條的規定,如果法務部不許可假釋,監獄必須等到 4 個月(而不是 3 個月)之後,才能再次提出陳報,除非受刑人累進處遇有進級。其他選項 (A)(B)(C) 的敘述都是完全符合現行法規的喔!你看,你都掌握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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