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26 題
法務部為處理假釋之處分復審事件,應設復審審議小組,有關其設置及開會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置委員 9 人,由法務部或所屬機關代表 4 人、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 5 人組成之
- B 由部長指定之委員為主席,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 3 分之 1
- C 復審審議小組須有全體委員過 3 分之 2 出席,始得開會
- D 決議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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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行政體系中,當我們希望一個審查小組能定期運作、不因少數委員缺席而導致停擺時,通常會設定哪種比例作為「最低出席門檻」才具備行政效率?若與一般議事規則中的「法定門檻」做類比,你會傾向選擇哪一個數字作為開會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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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完全答對!你非常精準地找出了選項 (C) 的錯誤。這題主要測驗我們對假釋處分復審機制的熟悉度。
復審審議小組之開會門檻
依據現行《法務部假釋處分復審審議小組設置及審議辦法》第 6 條規定,復審審議小組必須要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才能開會,而非選項所述的三分之二;其決議亦是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至於選項 (A)、(B) 的委員配置與性別比例,以及 (D) 的主席裁決權敘述,皆正確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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