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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49 題

依據相關法律,成年受刑人假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 25 年,有期徒刑逾三分之一、累犯逾二分之一,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 B 犯最輕本刑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不適用假釋之規定
  • C 為受刑人辦理假釋時,成年受刑人最近 3 個月內教化、作業、操行各項分數,均應在 4 分以上
  • D 二級以上受刑人合於法定假釋之規定者,應速報請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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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社會中,如果一個人反覆犯下極為嚴重的重罪(例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並且在國家給予機會(假釋)或刑期剛結束後,又迅速再次挑戰法律尊嚴,你認為法律在「鼓勵改過」與「社會安全防護」之間,會對這類『反覆犯重罪』的人採取更寬鬆還是更嚴厲的限制措施?這種特殊的處置會如何體現在他的假釋權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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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 B。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77條規定,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之情形不適用之,選項 B 之敘述與法條明定之不得假釋事由完全相符,故為正確答案。選項 A 之敘述有誤,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77條規定:「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其有期徒刑與累犯之執行期間門檻應分別為逾二分之一與逾三分之二,而非選項所述之逾三分之一與逾二分之一。至於選項 C 與 D 之敘述內容,均非中華民國刑法第77條所規範之假釋法定要件與程序,因此不予選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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