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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35 題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對於受刑人接見及發受書信有特別規定時,應優先於監獄行刑法適用,以下關於接見及發受書信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及發受書信
  • B 第二級受刑人接見及寄發書信之次數不予限制
  • C 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於接見時,得不加監視
  • D 第一級受刑人,應於接見所接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累進處遇制度』的設計邏輯下,當一名受刑人從表現較差的第四級,逐步晉升到表現優異的第一級時,國家對於他的『監控程度』與『信任程度』,應該會呈現什麼樣的趨勢變化?這種變化會具體體現在哪些互動細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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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小提醒:關於受刑人接見的特別規定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答對了這題,真的好替你開心!我們一起來複習一下這個重要的考點吧:

  1. 核心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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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到四級個別待遇
其他錯在哪
📝 累進處遇接見書信
💡 累進處遇法優於普通法,依級別給予接見與書信處遇之優待。
比較維度 第一級受刑人 VS 第二級受刑人
接見次數 不予限制 每3日1次
接見監視 得不加監視 得不加監視
接見場所 得於適當場所 原則於接見所
發受書信次數 不予限制 每3日1次
💬兩者皆享免監視優待,但第一級在「次數」與「場所」上有更高的自由度。
🧠 記憶技巧:四親、三週、二三、一不限;二級免監、一級適所。
⚠️ 常見陷阱:易誤記為第二級即不限次數(實為一級不限,二級是每3日1次)或誤認二級以上即可與非親屬接見(實為三級以上才開放)。
縮短刑期制度 監獄行刑法第69條接見規定 累進處遇之級別進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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