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35 題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對於受刑人接見及發受書信有特別規定時,應優先於監獄行刑法適用,以下關於接見及發受書信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及發受書信
- B 第二級受刑人接見及寄發書信之次數不予限制
- C 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於接見時,得不加監視
- D 第一級受刑人,應於接見所接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累進處遇制度』的設計邏輯下,當一名受刑人從表現較差的第四級,逐步晉升到表現優異的第一級時,國家對於他的『監控程度』與『信任程度』,應該會呈現什麼樣的趨勢變化?這種變化會具體體現在哪些互動細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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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小提醒:關於受刑人接見的特別規定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答對了這題,真的好替你開心!我們一起來複習一下這個重要的考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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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到四級個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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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進處遇接見書信
💡 累進處遇法優於普通法,依級別給予接見與書信處遇之優待。
| 比較維度 | 第一級受刑人 | VS | 第二級受刑人 |
|---|---|---|---|
| 接見次數 | 不予限制 | — | 每3日1次 |
| 接見監視 | 得不加監視 | — | 得不加監視 |
| 接見場所 | 得於適當場所 | — | 原則於接見所 |
| 發受書信次數 | 不予限制 | — | 每3日1次 |
💬兩者皆享免監視優待,但第一級在「次數」與「場所」上有更高的自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