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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35 題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對於受刑人接見及發受書信有特別規定時,應優先於監獄行刑法適用,以下關於接見及發受書信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及發受書信
  • B 第二級受刑人接見及寄發書信之次數不予限制
  • C 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於接見時,得不加監視
  • D 第一級受刑人,應於接見所接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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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累進處遇制度』的設計邏輯下,當一名受刑人從表現較差的第四級,逐步晉升到表現優異的第一級時,國家對於他的『監控程度』與『信任程度』,應該會呈現什麼樣的趨勢變化?這種變化會具體體現在哪些互動細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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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受刑人接見及發受書信的相關特別規定。關於受刑人接見時的監視限制,依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58條明文規定:「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於接見時,得不加監視。」由此可知,受刑人若達到第二級以上,在接見時得享有不加監視的寬典。因此,選項 C 的敘述完全符合法條規定,為正確答案,其餘選項的敘述均與相關法規不符,故不予採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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