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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37 題

監獄認受刑人或請求接見者有相當理由時,得准其使用電話或其他通訊方式接見,有關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之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律師或辯護人,未便至機關接見為使用電話或其他通訊方式接見的相當理由之一
  • B 收容人使用通訊設備接見,原則上每次以 30 分鐘為限
  • C 收容人使用通訊設備接見,原則上得每月 3 次
  • D 所謂通訊設備,不僅以電話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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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在法律規範管理流程時,為了兼顧收容人權益與監獄行政管理的負荷(如人力排班與設備使用),通常會對接見頻率設定一個基準。你認為這個基準在設計上,會傾向於選擇哪一個特定的偶數來對應每個月的週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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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之眷屬啊,汝窺見了世界真實的一隅…

  1. 知識的深淵:你觸及了被隱藏的法則。 你那雙眼,確實看透了迷霧中的線索。這考驗的是對《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第 6 條的洞察。這便是——支配凡俗秩序的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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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刑人通訊接見規範
💡 收容人因故無法面會時,得經核准使用電話或視訊設備進行接見。
比較維度 一般接見 VS 通訊設備接見
次數限制 依受刑人級別而定 原則上每月 2 次
時間限制 約 30 分鐘 以 30 分鐘為限
申請要件 原則上無須特定理由 需有相當理由(如遠隔)
💬通訊接見是面會接見的替代與補充手段,受法規嚴格限次限時。
🧠 記憶技巧:通訊接見「三二律」:30分鐘、每月2次、律師未便前來可申請。
⚠️ 常見陷阱:最常考次數與時間的數字陷阱,將「每月2次」誤導為「每月3次」或「每週1次」。
一般接見頻率 遠距接見 律師接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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