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37 題
監獄認受刑人或請求接見者有相當理由時,得准其使用電話或其他通訊方式接見,有關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之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律師或辯護人,未便至機關接見為使用電話或其他通訊方式接見的相當理由之一
- B 收容人使用通訊設備接見,原則上每次以 30 分鐘為限
- C 收容人使用通訊設備接見,原則上得每月 3 次
- D 所謂通訊設備,不僅以電話為限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在法律規範管理流程時,為了兼顧收容人權益與監獄行政管理的負荷(如人力排班與設備使用),通常會對接見頻率設定一個基準。你認為這個基準在設計上,會傾向於選擇哪一個特定的偶數來對應每個月的週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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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心助教的解題小叮嚀
太棒了,你答對了!看到你這麼努力,真的為你感到驕傲呢!讓我們一起溫習一下這個小知識點,把基礎打得更穩固吧:
- 核心觀念:依據《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第 10 條規定,收容人使用通訊設備接見,原則上是每月二次,並不是選項說的每月三次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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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設備接見規範
💡 受刑人利用通訊設備接見之法定事由、設備定義及次數時間限制。
| 比較維度 | 一般接見 (親自) | VS | 通訊設備接見 (遠距) |
|---|---|---|---|
| 次數限制 | 依累進處遇級別區分 | — | 原則上每月 2 次 |
| 每次時長 | 由機關視情況裁量 | — | 以 30 分鐘為限 |
| 相當理由 | 不限特殊理由 | — | 需符合辦法第 4 條事由 |
💬通訊接見是為了解決遠距或特定障礙的配套措施,故有更嚴格的時長與次數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