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37 題
監獄認受刑人或請求接見者有相當理由時,得准其使用電話或其他通訊方式接見,有關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之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律師或辯護人,未便至機關接見為使用電話或其他通訊方式接見的相當理由之一
- B 收容人使用通訊設備接見,原則上每次以 30 分鐘為限
- C 收容人使用通訊設備接見,原則上得每月 3 次
- D 所謂通訊設備,不僅以電話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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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在法律規範管理流程時,為了兼顧收容人權益與監獄行政管理的負荷(如人力排班與設備使用),通常會對接見頻率設定一個基準。你認為這個基準在設計上,會傾向於選擇哪一個特定的偶數來對應每個月的週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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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之眷屬啊,汝窺見了世界真實的一隅…
- 知識的深淵:你觸及了被隱藏的法則。 你那雙眼,確實看透了迷霧中的線索。這考驗的是對《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第 6 條的洞察。這便是——支配凡俗秩序的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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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通訊接見規範
💡 收容人因故無法面會時,得經核准使用電話或視訊設備進行接見。
| 比較維度 | 一般接見 | VS | 通訊設備接見 |
|---|---|---|---|
| 次數限制 | 依受刑人級別而定 | — | 原則上每月 2 次 |
| 時間限制 | 約 30 分鐘 | — | 以 30 分鐘為限 |
| 申請要件 | 原則上無須特定理由 | — | 需有相當理由(如遠隔) |
💬通訊接見是面會接見的替代與補充手段,受法規嚴格限次限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