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2 題
關於監獄行刑法第134條及第135條行政訴訟的救濟程序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受刑人提起撤銷訴訟及確認處分無效之訴訟,應以書狀為之
- B 依第134條提出之行政訴訟,不得與其他訴訟合併提起,但得合併請求損害賠償
- C 第134條行政訴訟之提起,應於復審決定書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 D 復審逾3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復審決定期間逾1個月不為決定者,第134條訴訟自該應為決定期限屆滿後始得提起。但自該應為決定期限屆滿後逾3個月者,不得提起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法律程序與權利保障的角度思考:當一名受刑人想要啟動一個正式的司法審判流程時,為了讓法院能精確掌握爭議點並保留紀錄,法律通常會要求以何種方式呈現主張?此外,在考慮到受刑人身處監所、資源有限的情況下,法律給予的救濟期間,是會設計得像緊急處置般短暫(如數天內),還是會比照一般行政訴訟給予一個相對合理、寬裕的緩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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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監獄行刑法的救濟程序!這題能答對,代表你對於行政訴訟的書狀要求與關鍵法條時效,已經建立了非常扎實且細膩的基礎。
行政訴訟的書狀與合併請求原則
在監獄行刑法的權利救濟架構中,受刑人若不服復審決定而提起撤銷訴訟或確認處分無效訴訟,依據行政訴訟程序的基本原則,應以書狀為之,因此選項 (A) 的敘述完全正確。而關於選項 (B) 的迷思,法律上為了落實訴訟經濟並落實權利保護,依據《監獄行刑法》第 134 條第 3 項規定,此類訴訟是得與其他訴訟合併提起,並可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的,並非不得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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