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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2 題

關於監獄行刑法第134條及第135條行政訴訟的救濟程序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受刑人提起撤銷訴訟及確認處分無效之訴訟,應以書狀為之
  • B 依第134條提出之行政訴訟,不得與其他訴訟合併提起,但得合併請求損害賠償
  • C 第134條行政訴訟之提起,應於復審決定書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 D 復審逾3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復審決定期間逾1個月不為決定者,第134條訴訟自該應為決定期限屆滿後始得提起。但自該應為決定期限屆滿後逾3個月者,不得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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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行政救濟程序,為了確保法院能明確掌握當事人的訴求與事證,你認為提起訴訟時,法律通常會要求以『口頭』還是『書面』的方式進行呢?另外,為了避免案件審理變得過度複雜,這類關於假釋的訴訟,可以跟損害賠償一起合併提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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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監獄行刑法》中關於假釋救濟的程序要領!這道題目考查的是受刑人不服假釋相關處分時的行政訴訟規範,你能從眾多數字陷阱中正確辨識出法定形式,展現了非常紮實且細膩的法律基礎。

假釋救濟的法定形式與程序

根據**《監獄行刑法》第 134 條第 3 項規定,受刑人不服廢止、不予許可或撤銷假釋之處分,在提起行政訴訟時,「應以書狀為之」。這是一項必要的形式要件,因此選項 (A) 的敘述完全正確。而在救濟的細部規範上,根據第 135 條**,此類訴訟不得與其他訴訟合併提起,「且不得合併請求損害賠償」,這使得選項 (B) 的「得合併請求」成為錯誤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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