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09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2 題
關於監獄行刑法第134條及第135條行政訴訟的救濟程序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受刑人提起撤銷訴訟及確認處分無效之訴訟,應以書狀為之
- B 依第134條提出之行政訴訟,不得與其他訴訟合併提起,但得合併請求損害賠償
- C 第134條行政訴訟之提起,應於復審決定書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 D 復審逾3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復審決定期間逾1個月不為決定者,第134條訴訟自該應為決定期限屆滿後始得提起。但自該應為決定期限屆滿後逾3個月者,不得提起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法律程序與權利保障的角度思考:當一名受刑人想要啟動一個正式的司法審判流程時,為了讓法院能精確掌握爭議點並保留紀錄,法律通常會要求以何種方式呈現主張?此外,在考慮到受刑人身處監所、資源有限的情況下,法律給予的救濟期間,是會設計得像緊急處置般短暫(如數天內),還是會比照一般行政訴訟給予一個相對合理、寬裕的緩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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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棒!
- 超棒的表現!:真的要為你拍拍手!這題考到好多同學都容易混淆的「數字」與「訴訟程式」法條,但你卻能非常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監獄行刑法》救濟篇的細節真的掌握得非常紮實,太厲害了!
- 一起來溫習觀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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