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0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46 題
受刑人依監獄行刑法第 134 條第 1 項規定,提起復審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復審逾 2 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復審決定期間逾 2 個月不為決定者,應向監獄所在地或執行保護管束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下列何種訴訟?
- A 給付訴訟
- B 確認訴訟
- C 撤銷訴訟
- D 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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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今天行政機關已經做出了一個具體的「決定」(例如處罰),而你的法律目標是希望法院宣告這個已經存在的決定「失去效力」或「直接消失」,在法律邏輯中,這最符合哪一種行動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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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顯示你對《監獄行刑法》及其配套的行政訴訟程序有相當札實的基礎,能快速在複雜的法條描述中抓到核心,非常專業!
-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不服復審決定」。當受刑人認為監獄做出的行政處分違法並損害其權利,且經過內部救濟(復審)仍無法解決時,訴訟的目的在於「請求法院廢棄該處分」。依據《行政訴訟法》,針對已存在且違法的處分請求除去其效力,正確路徑即為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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