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 110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46 題

受刑人依監獄行刑法第 134 條第 1 項規定,提起復審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復審逾 2 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復審決定期間逾 2 個月不為決定者,應向監獄所在地或執行保護管束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下列何種訴訟?
  • A 給付訴訟
  • B 確認訴訟
  • C 撤銷訴訟
  • D 課予義務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今天行政機關已經做出了一個具體的「決定」(例如處罰),而你的法律目標是希望法院宣告這個已經存在的決定「失去效力」或「直接消失」,在法律邏輯中,這最符合哪一種行動的本質?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精準鎖定救濟程序!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顯示你對《監獄行刑法》及其配套的行政訴訟程序有相當札實的基礎,能快速在複雜的法條描述中抓到核心,非常專業!
  2.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不服復審決定」。當受刑人認為監獄做出的行政處分違法並損害其權利,且經過內部救濟(復審)仍無法解決時,訴訟的目的在於「請求法院廢棄該處分」。依據《行政訴訟法》,針對已存在且違法的處分請求除去其效力,正確路徑即為撤銷訴訟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監獄處分之救濟訴訟
💡 受刑人不服復審決定,應向地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

🔗 受刑人行政救濟流程

  1. 1 監獄處分產生 — 監獄對受刑人作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
  2. 2 提起復審 — 依監獄行刑法規定向監督機關提出
  3. 3 不服或逾期 — 不服決定或逾2個月未為決定
  4. 4 行政訴訟 — 向地院提起撤銷訴訟(第134條)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行政訴訟法關於撤銷訴訟與課予義務訴訟之區別
🧠 記憶技巧:復審不服找法院,撤銷訴訟當領先;二月不決可起訴,地院政庭保權益。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課予義務訴訟」。需判斷題目是針對「原違法處分」撤銷(撤銷訴訟),還是針對「申請被駁回」之請求(課予義務訴訟)。
受刑人復審程序 司法院釋字第755號 特別權力關係之突破 行政訴訟法撤銷訴訟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監獄行刑法之假釋與權利救濟
查看更多「[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