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50 題
監獄行刑法有明文規定,監獄當局於適當時機應「通知家屬」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監獄施以隔離保護後,除應以書面告知受刑人外,應通知家屬或最近親屬,並安排醫事人持續評估其身心狀況
- B 監獄人員於使用法務部核定之棍、刀、槍及其他器械為必要處置後,除應以書面告知受刑人外,應通知家屬或最近親屬
- C 釋放衰老、重病、身心障礙不能自理生活之受刑人前,應通知家屬或受刑人認為適當之人來監接回
- D 受刑人於執行中死亡,監獄應即通知家屬或最近親屬,並逕報檢察署指派檢察官相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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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監獄日常管理中,哪些情境屬於「內部緊急戒護安全」的處置,而哪些情境涉及「受刑人與外界連結之權益」或「重大人身狀態改變」?法律通常在哪一種情況下,才會強制要求獄方必須聯繫外部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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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監獄當局於適當時機應「通知家屬」情形的錯誤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 B。依據監獄行刑法第2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監獄人員得使用法務部核定之棍、刀、槍及其他器械為必要處置:一、受刑人對於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為強暴、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將施強暴、脅迫時。二、受刑人持有足供施強暴、脅迫之物,經命其放棄而不遵從時。三、受刑人聚眾騷動或為其他擾亂秩序之行為,經命其停止而不遵從時。四、受刑人脫逃,或圖謀脫逃不服制止時。五、監獄之裝備、設施遭受劫奪、破壞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監獄人員使用槍械,以自己或他人生命遭受緊急危害為限,並不得逾必要之程度。前二項棍、刀、槍及器械之種類、使用時機、方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由上述法條全文可知,法律僅明文規範監獄人員使用棍、刀、槍及其他器械的法定事由、使用限制及相關辦法的訂定授權,其中完全並無規定於使用器械處置後必須「以書面告知受刑人」,亦未規定應「通知家屬或最近親屬」。因此,選項 B 的敘述於法無據,屬於錯誤之描述,為本題之正確答案。
監獄通知家屬時機
💡 明確掌握監獄行刑法規定應主動通知家屬之特定法定事由。
| 比較維度 | 隔離保護 (§86) | VS | 器械使用 (§85) |
|---|---|---|---|
| 通知家屬 | 強制通知家屬/親屬 | — | 無須通知家屬 |
| 告知本人 | 應以書面告知受刑人 | — | 法律未明文要求 |
| 報告機關 | 陳報監督機關 | — | 即時報監督機關/檢察官 |
💬隔離保護涉及較長期人權限制需知會親屬;器械使用則側重即時行政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