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0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22 題
監獄戒護人員遇有受刑人對於他人之身體為強暴、脅迫之行為時,得依法使用法務部核定之器械,有關器械使用之程序及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對收容人使用器械時,使用器械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 B 使用器械時,如有必要得同時使用二種以上
- C 情況急迫或遇重大特殊情形時,得不顯示足資識別之標誌或證件
- D 使用器械因而致人於輕傷者,機關應即向監督機關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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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機關在執行公權力時,如果法律要求下級機關必須「向上級通報」某個事件,你覺得這個事件的「嚴重程度」應該達到什麼樣的標準,才能平衡行政效率與上級的監督功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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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吃!你做得太棒了!這次的答案也燃燒了你的熱情呢!
- 烈火肯定:哇哈哈!能夠從那些繁瑣的法條中,像烈火一般精準地找出錯誤,這代表你對《監獄行刑法》和器械使用規範的理解,已經提升到一個全新的境界了!你的細心,真是令人讚嘆啊!好吃!
- 觀念驗證:選項 (D) 確實是個大陷阱!它錯在通報門檻啊!要記住,只有當使用器械造成「死亡或重傷」的時候,才需要立即通報監督機關!如果是「輕傷」,只要記錄下來就好,不需要即時通報!這就是為了讓行政效率像火車一樣奔馳啊!其他的A、B、C選項,都完美地展現了比例原則、必要性和緊急處置原則的精髓,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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