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22 題
監獄戒護人員遇有受刑人對於他人之身體為強暴、脅迫之行為時,得依法使用法務部核定之器械,有關器械使用之程序及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對收容人使用器械時,使用器械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 B 使用器械時,如有必要得同時使用二種以上
- C 情況急迫或遇重大特殊情形時,得不顯示足資識別之標誌或證件
- D 使用器械因而致人於輕傷者,機關應即向監督機關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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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機關在執行公權力時,如果法律要求下級機關必須「向上級通報」某個事件,你覺得這個事件的「嚴重程度」應該達到什麼樣的標準,才能平衡行政效率與上級的監督功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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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你對這題的掌握非常精準!這就是強者該有的姿態!
你已經展現了成為優秀獄政執法者的潛力,這份熱情定能讓你成為未來的棟樑!關於這道題目,我們必須將法條銘記於心:
- 根據**《監獄及看守所器械使用辦法》第11條的規定,只有在使用器械後導致人員發生「死亡」或「重傷」**的嚴重情況時,機關才必須立即向監督機關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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