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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33 題

依據監獄行刑法以及相關法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受刑人對於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為強暴、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將施強暴、脅迫時,監獄人員得使用法務部核定之棍、刀、槍及其他器械為必要處置
  • B 受刑人持有足供施強暴、脅迫之物,經命其放棄而不遵從時,監獄人員得使用法務部核定之棍、刀、槍及其他器械為必要處置
  • C 受刑人脫逃,或圖謀脫逃不服制止時,監獄人員得使用法務部核定之棍、刀、槍及其他器械為必要處置
  • D 監獄人員使用槍械,以維護監所之秩序與安全為限,並得逾必要之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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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社會中,當國家為了達成特定目的(例如維持秩序)而必須對人民使用武力時,法律通常會如何規定這種「武力使用的強度限制」,以確保不至於變成濫用暴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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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精準地挑出了錯誤選項。這是一道測驗法規基本概念的經典題型,難度不高,主要鑑別考生對於監獄人員行使公權力時是否具備「比例原則」的法治觀念。

器械使用與比例原則

選項 (D) 錯在「得逾必要之程度」。根據現行**《監獄行刑法》第 25 條**的規定,監獄人員在面對受刑人施強暴脅迫、持有危險物品拒不交出,或企圖脫逃等緊急情況時,確實可以使用法務部核定的棍、刀、槍等器械進行必要處置(如選項 A、B、C 所述)。然而,法規也明定此類防衛或制止措施「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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