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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08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33 題

受刑人在監死亡後,監獄應通知特定人或機關,以辦理後續事宜。應通知之特定人或機關,下列何者正確?
  • A 家屬、法官、監察院
  • B 家屬、檢察官、監督機關
  • C 家屬、法官、監督機關
  • D 家屬、檢察官、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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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在受國家監管的環境中不幸死亡,為了兼顧「家屬知的權利」、「法律上的死因調查」以及「行政體系的內部責任回報」,你認為分別需要哪三種不同功能的角色參與後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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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正確且紮實!

  1. 觀念驗證: 依《監獄行刑法》第 73 條規定,受刑人死亡時應通知其家屬(人道與權利保障);因涉及生命消逝,必須由檢察官進行相驗以釐清死因(法律程序);同時需向監督機關(如法務部矯正署)陳報以負起行政責任。你精準掌握了這三方的功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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