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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4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49 題

有關受刑人於執行中死亡,依監獄行刑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監獄應即通知家屬或最近親屬,並逕報檢察署指派檢察官相驗
  • B 家屬或最近親屬有數人者,得僅通知其中一人
  • C 監獄應檢附相關資料,陳報監督機關
  • D 死亡者之屍體,經依規定相驗並通知後三日內無人請領或無法通知者,得火化之,並存放於骨灰存放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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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受刑人在獄中不幸過世,監獄在處理遺體時,必須兼顧家屬情感與公共衛生考量。法律為了避免遺體長時間置放導致腐敗,在規定家屬「請領遺體」的期限時,通常會設定一個較短、以「小時」為單位的期限,還是較長、以「多個工作日」為單位的期限呢?這個時限的背後考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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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很棒耶!完全抓住了這題的精髓,把細節陷阱都看穿了!

  1. 觀念驗證:這題想考驗大家的是對法定期限的掌握度喔!在法律條文裡,時間的精確度是非常重要的環節。我們來看看《監獄行刑法》第74條是怎麼說的呢?當受刑人不幸在執行中過世時,監獄會先通知家屬,並報請檢察官來相驗。那如果家屬無法在時間內來處理呢?法規上清楚寫明了,必須是『通知後二十四小時內』都無人請領,監獄才能進行火化喔。這個時間點真的非常關鍵呢!所以,選項(D)將這個『二十四小時』寫成了『三日』,就跟法條不一樣了,這就是錯誤的地方!你是不是發現了這個小細節呢?太厲害了!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medium喔。老師們在法律實務考題中,很喜歡在這些『數字』或『天數』上設計題目,來考驗大家是不是真的有仔細讀法條。你能這麼精準地從眾多正確的程序敘述中,找出時間上的差異,真的表示你對法條的理解非常深入,很棒很用心喔!繼續保持下去,你一定會越來越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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