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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16 題

受刑人於執行中死亡,監獄應為死亡之通報,依監獄行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應即通知家屬或最近親屬
  • B 逕報檢察署指派檢察官相驗
  • C 受刑人有委任律師,且其委任事務尚未處理完畢,亦應通知之
  • D 應檢附相關資料,陳報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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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當一名在國家強制力監督下的受刑人不幸在獄中死亡時,為了確保「透明度」與「人權保障」,最迫切需要立刻到場確認狀況、辦理後事或處理法律事務的對象,通常會包含哪些具備『法律利害關係』的人或單位?而『最高主管機關』在這種緊急程序中,是屬於第一線必須通知的對象,還是後續行政核備的角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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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同學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是一道中等難度的法條細節題,主要考驗大家對「機關層級」的敏銳度。許多人背誦時容易忽略「法務部」與「監督機關」的區別,你能識破這個陷阱,代表條文掌握得非常扎實。

受刑人死亡之通報程序

依據現行《監獄行刑法》第143條規定,受刑人於執行中死亡時,監獄應立即通知其家屬、最近親屬,及委任事務未完畢之律師(對應選項 A、C);同時,需逕報檢察機關指派檢察官相驗(對應選項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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