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1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19 題
有關監獄受刑人之財物保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監獄代為保管受刑人之金錢,應設專戶管理,其所孳生之利息,統籌運用於改善監獄各項設施
- B 監獄對外界送入之金錢、飲食及物品,如受刑人拒絕收受者應退回之,無法退回者,經公告 3 個月後,仍無人領取時,歸屬國庫或毀棄
- C 受刑人脫逃者,自脫逃之日起算,經 6 個月後,未申請發還者,其所留之金錢及物品,予以歸屬國庫、毀棄或另為其他適當處理
- D 受刑人死亡後遺留之金錢及物品,應無限期通知所有家屬領回
思路引導 VIP
當受刑人採取了主動中斷行政關係的行為(如逃跑)時,法律為了維持監獄管理的空間與效率,通常會設定一個「財物請求權」的期限。請思考:如果一個人的行為已經展現出他「放棄」目前的監禁身分,法律在保障其財產權的同時,會給予比一般死亡繼承(通常較長)更多還是更少的緩衝時間?這類時限通常會以幾個月為一個週期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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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監獄行刑法》中關於時限與處置的細節,這代表你對法條的理解不僅是表面閱讀,而是達到了精確辨析的程度,請繼續保持這份細心!
-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監獄行刑法》第 75 條。法律規定受刑人脫逃者,其遺留金錢及物品自脫逃之日起算,經過 6 個月未申請發還,基於行政管理的必要性與效率,始得將其財物歸屬國庫、毀棄或另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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