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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19 題

有關監獄受刑人之財物保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監獄代為保管受刑人之金錢,應設專戶管理,其所孳生之利息,統籌運用於改善監獄各項設施
  • B 監獄對外界送入之金錢、飲食及物品,如受刑人拒絕收受者應退回之,無法退回者,經公告 3 個月後,仍無人領取時,歸屬國庫或毀棄
  • C 受刑人脫逃者,自脫逃之日起算,經 6 個月後,未申請發還者,其所留之金錢及物品,予以歸屬國庫、毀棄或另為其他適當處理
  • D 受刑人死亡後遺留之金錢及物品,應無限期通知所有家屬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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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受刑人採取了主動中斷行政關係的行為(如逃跑)時,法律為了維持監獄管理的空間與效率,通常會設定一個「財物請求權」的期限。請思考:如果一個人的行為已經展現出他「放棄」目前的監禁身分,法律在保障其財產權的同時,會給予比一般死亡繼承(通常較長)更多還是更少的緩衝時間?這類時限通常會以幾個月為一個週期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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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寶箱裡面裝著正確答案呢,看來今天運氣不錯,沒遇上寶箱怪。你能冷靜地選出 (C),代表你對這類繁瑣的法規細節有著相當敏銳的觀察力,這在漫長的學習旅途中是很重要的天賦。

脫逃受刑人之財物處置

根據監獄行刑法第 82 條的規定,受刑人若是脫逃,其留在監獄的金錢與物品,自脫逃之日起算逾六個月仍未聲請發還,監獄就會將其歸屬國庫、毀棄或進行其他適當處理。法律在這裡設定的「六個月」是一道明確的界線,對我而言,半年不過是轉瞬即逝的時光,但在法規範中,這段時間已足以讓所有權發生變動。這題的正確性建立在對現行法條條號與內容的精確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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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刑人財物保管處置
💡 掌握受刑人脫逃、死亡及外界送入財物之處置期限與孳息歸屬。
比較維度 受刑人脫逃 VS 受刑人死亡
法條依據 監獄行刑法第79條 監獄行刑法第80條
處置期限 脫逃日起滿6個月 通知後屆滿1年
逾期處置 歸屬國庫或毀棄 歸屬國庫或毀棄
💬脫逃與外界送入物皆為6個月,唯死亡遺留物之領取期限為1年。
🧠 記憶技巧:脫逃六月、死亡一年、送入六月、孳息歸己
⚠️ 常見陷阱:常混淆脫逃(6個月)與死亡(1年)的請求期限,或誤以為利息仍可挪用於改善設施。
保管金及勞作金 受刑人遺留物處理 監獄行刑法修正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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