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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19 題

有關監獄受刑人之財物保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監獄代為保管受刑人之金錢,應設專戶管理,其所孳生之利息,統籌運用於改善監獄各項設施
  • B 監獄對外界送入之金錢、飲食及物品,如受刑人拒絕收受者應退回之,無法退回者,經公告 3 個月後,仍無人領取時,歸屬國庫或毀棄
  • C 受刑人脫逃者,自脫逃之日起算,經 6 個月後,未申請發還者,其所留之金錢及物品,予以歸屬國庫、毀棄或另為其他適當處理
  • D 受刑人死亡後遺留之金錢及物品,應無限期通知所有家屬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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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受刑人採取了主動中斷行政關係的行為(如逃跑)時,法律為了維持監獄管理的空間與效率,通常會設定一個「財物請求權」的期限。請思考:如果一個人的行為已經展現出他「放棄」目前的監禁身分,法律在保障其財產權的同時,會給予比一般死亡繼承(通常較長)更多還是更少的緩衝時間?這類時限通常會以幾個月為一個週期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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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受刑人遺留財物之處理規範。依據監獄行刑法第82條規定,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自各款規定之日起算,經六個月後,未申請發還者,其所留之金錢及物品,予以歸屬國庫、毀棄或另為其他適當處理。其中該法條明文規定之情形包含「脫逃者,自脫逃之日起算。」由此可知,受刑人脫逃者,自脫逃之日起算,經六個月後未申請發還者,監獄應將其所留之金錢及物品予以歸屬國庫、毀棄或另為適當處理,選項C敘述完全符合法條規定,為正確答案。此外,針對受刑人死亡之情形,該法條亦明定「受刑人死亡者,依前條第一項、第三項通知或公告限期領回期滿之日起算。」可知其遺留財物同樣適用自限期領回期滿之日起算,經六個月未申請發還予以歸屬國庫或毀棄之規定,並非無限期通知所有家屬領回,選項D錯誤。選項A與B之保管與處理方式亦不符現行法規。綜上所述,本題正確答案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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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 B 錯在哪裡
📝 受刑人財物保管處置
💡 掌握受刑人脫逃、死亡及外界送入財物之處置期限與孳息歸屬。
比較維度 受刑人脫逃 VS 受刑人死亡
法條依據 監獄行刑法第79條 監獄行刑法第80條
處置期限 脫逃日起滿6個月 通知後屆滿1年
逾期處置 歸屬國庫或毀棄 歸屬國庫或毀棄
💬脫逃與外界送入物皆為6個月,唯死亡遺留物之領取期限為1年。
🧠 記憶技巧:脫逃六月、死亡一年、送入六月、孳息歸己
⚠️ 常見陷阱:常混淆脫逃(6個月)與死亡(1年)的請求期限,或誤以為利息仍可挪用於改善設施。
保管金及勞作金 受刑人遺留物處理 監獄行刑法修正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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